云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出臺實施了,具體內容有哪些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云南省工傷保險條例全文
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云南省境內的各類企業、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批準相對集中在我省參加工傷保險的行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按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簡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
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的具體參保辦法由云南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二、云南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省的工傷保險工作。
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三、工傷保險基金實行地(州、市)級統籌,分步到位。取消行業統籌,原養老保險省級直接管理的企業暫由省社會保險局管理,待條件成熟時下劃屬地統籌。在本實施辦法實施前未參加省本級統籌的單位一律實行屬地統籌。
經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跨地區、生產流動性較大的行業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集中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確定統籌地。
四、工傷保險基金的來源:
(一) 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
(二) 工傷保險基金的銀行存款利息;
(三) 滯納金;
(四) 地方財政補貼;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傷保險基金按照以下項目支出:
(一) 工傷醫療費;
(二) 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傷殘津貼;
(三) 工傷職工生活護理費;
(四) 配備國內普及型的輔助器具費;
(五) 工傷康復性治療的費用;
(六)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七)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八) 喪葬補助金;
(九) 供養親屬撫恤金;
(十) 勞動能力鑒定費;
(十一)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費用。
六、統籌地區可從當年收取的工傷保險基金提取10%建立儲備金,用于預防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待遇支付。儲備金不足支付的,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墊付。儲備金的具體使用辦法由統籌地人民政府制定。
七、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設省和地(州、市)兩級,辦公室設在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鑒定的日常事務。
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制定全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職責、鑒定程序。
省本級統籌單位的勞動能力鑒定暫由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對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不服的,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可以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參與鑒定的專家不能與初次參與鑒定的相同。省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再次鑒定的結論為最終結論。
八、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但用人單位、職工親屬或個人應在7日內到經辦機構備案,傷情穩定后應轉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服務機構治療。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由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定后,到簽訂服務協議的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安裝配置。安裝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限額和管理規定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
九、職工因工傷住院治療的醫療終結期按照云南省勞動廳、省衛生廳、省總工會《關于印發〈職工外傷、職業中毒醫療終結鑒定標準〉的通知》(云勞險〔1992〕10號)執行。
十、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自領取工傷津貼的當月起不再繳納養老保險費,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封存個人帳戶,其達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再予啟封。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原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以上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低于工傷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原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由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基本養老金,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領取的基本養老金÷120個月的金額低于工傷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補足差額。
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其按月領取的生活護理費以及治療工傷部位舊傷復發的醫療費仍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支付。
十一、工傷一級至四級職工,退出工作崗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后易地安置的,由用人單位發給一次性安家補助費,標準為本人工資的6個月。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費,由用人單位按本單位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十二、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
(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30個月、六級26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12個月、六級10個月。
十三、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職工,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按照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具體標準為:
(一)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20個月、八級16個月、九級12個月、十級6個月;
(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6個月、八級4個月、九級2個月、十級1個月。
十四、按照本實施辦法第十二、十三條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時,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全額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四年以上(含四年),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8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三年以上(含三年)不足四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6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二年以上(含二年),不足三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4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一年以上(含一年),不足二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20%支付給本人;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一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全額的10%支付給本人。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工傷職工應將《云南省職工因工傷殘證》交給用人單位,由用人單位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關系終止手續。
十五、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8個月。
十六、申請工傷待遇應向經辦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工傷保險待遇審批申請表。
十七、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全省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作適時調整。
十八、用人單位因破產、關閉、撤銷、歇業(含視同歇業)、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而終止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應優先撥付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并將工傷一級至四級傷殘領取工傷津貼的職工、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人員以及已經退休的工傷人員領取工傷待遇的手續移交長期居住地的社區管理,未建立社區的,可委托勞動保障事務代理機構管理。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項目的工傷待遇由經辦機構支付。五級至十級傷殘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工傷職工應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工傷醫療補助金,終止工傷保險關系。
十九、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外派職工出境工作,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系不中止,用人單位應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手續,凡未辦理有關手續的,出境工作期間發生工傷的費用,經辦機構不予支付。
二十、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應當先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處理。工傷保險待遇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交通事故已給付醫療費、喪葬費、護理費、殘疾用具費、誤工工資的,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不再支付相應待遇(交通事故的誤工工資相當于停工留薪期職工工資福利待遇)。如給付的標準低于工傷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當補足差額。用人單位或者經辦機構先期墊付有關費用的,職工或其親屬獲得交通事故賠償后應予以償還。
(二)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已由傷亡職工或親屬領取的,工傷保險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不再發給。如交通事故賠償給付的死亡補償費或殘疾生活補助費低于工傷保險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職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致殘的,除按本條(一)(二)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傷保險待遇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工傷職工不能獲得交通事故賠償的,用人單位或經辦機構應按照《條例》及本實施辦法規定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二十一、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或停交工傷保險費的,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因用人單位給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基數不實而造成職工工傷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并支付差額。
二十二、本實施辦法不適用于用人單位聘用的離、退休人員以及實習學生。
二十三、未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取得營業執照的外埠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其職工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傷亡事故或受到職業傷害的,應由用人單位、職工或直系親屬向參統地或取得營業執照單位所在地的地(州、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有外省、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委托的,由受委托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協助辦理工傷認定事宜。
二十四、本實施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廳關于云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和云南省企業職工生育保險暫行辦法的通知》(云政辦發〔1997〕156號)中的《云南省企業職工工傷保險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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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醫療費
根據住院期間醫院開具正式票據為準,包括二次手術費、復查復診的費用,以住院病歷,出院證或是出院記錄、診斷證明,費用清單相佐證的。這個要說明一點醫療費一般也只支持在正規醫院就診所必須的費用,有的當事人受傷后,到沒有資質的草藥鋪進行診治、包扎所出具的費用,這種費用一般是不會被支持的。
二、【1-4級工傷】
1、1-4級工傷沒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與一次性就業補助金。
2、單位不與受傷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應按月向受傷員工支付傷殘津貼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若傷殘津貼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話,由單位補足差額。
3、傷殘津貼發放至年滿六十周歲,六十周歲后受傷員工開始享受養老保險,且養老保險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4、上述本人工資是指受傷之前往前推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6級工傷】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五級傷殘為15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
2、員工要是不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話,單位可以為員工根據實際情況安排工作,發放工資;不能勝任工作或是不能工作的話,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傷殘津貼低于當地最低分工資標準的,有用人單位補足。
3、員工要是要求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五級傷殘:4083元/月×15個月=61245元,六級傷殘:4083元/月×13個月=53079元。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為:五級傷殘:4083元/月×33個月=134739元,六級傷殘:4083元/月×29個月=118407元。
【7-10級工傷】
1、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為:七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期限屆滿或是員工隨時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要求工傷保險基金與用人單位分別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為、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4083元/月×8個月=32664元,八級傷殘:4083元/月×6個月=24498元,九級傷殘:4083元/月×3個月=12249元,十級傷殘:4083元/月×2個月=8166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4083元/月×22個月=89826元,八級傷殘:4083元/月×18個月=73494元,九級傷殘:4083元/月×13個月=53079元,十級傷殘:4083元/月×7個月=28581元。
三、停工留薪:
1、都是需要做鑒定的,依據鑒定的期限為準的。一般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要是根據實際情況確實期限需要延長的,進過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委員會確認可以延長不超過十二個月。
2、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福利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3、停工留薪期滿后需要繼續治療的話,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的,要是沒有購買工傷的話,由單位承擔。
四、護理費:
停工留薪期間的護理由單位負責的。評上工傷等級后的需要護理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員工按月享受。
五、住院伙食補助:
按照當地的公布的標準算的。
六、交通、食宿費:
需要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算的。需要醫療機構出具建議,經辦機構同意后,需要外地就醫的。
七、康復治療費:
需要醫院的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經過經辦機構組織專家評定后確定的。
八、輔助器具:
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九、工亡撫恤金:
1、喪葬費: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公式:2013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25494元。
2、近親屬撫恤金: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注明:各近親屬撫恤金之和不能高于工亡職工在崗月工資。
3、工亡撫恤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3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的20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計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注明: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