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審核流程如何?又是怎么發放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辦理流程
工傷快報:參保單位發生工傷(亡)事故后,必須在48小時內電話或書面快報市勞動保障局醫療、工傷和生育保險處。
工傷治療:職工發生工傷應就近搶救治療,須轉診轉院治療的,必須由院方提出意見,市工傷生育保險管理中心審批后,方可轉院。
待遇申報:
(1)報銷工傷醫療待遇和配置殘疾輔助器具單位應在職工醫療終結30日內填報《合肥市企業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并攜帶工傷認定書、病歷、醫療費發票及費用清單、勞動能力鑒定費原始發票及委托書、輔助器具配置清單和發票等材料;
(2)報銷傷殘補償待遇應由單位填報《合肥市企業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并攜帶工傷認定書和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等;
(3)報銷工亡補償待遇應由單位填報《合肥市企業職工工傷(亡)保險待遇審核表》,并攜帶工亡認定書,符合供養條件的,須提供供養直系親屬證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權所致的,還須提供民事賠償等材料。
待遇支付:每月22日前將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轉至職工所在單位;傷殘待遇和工亡補償待遇委托郵政局進行社會化發放。職工可就近到郵政儲蓄網點領取。
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程序
工傷保險待遇發放程序大致如下:
1、領取《工傷保險待遇核定表》的當月,省社保局將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撥到單位,單位負責按規定發放。
2、傷殘津貼、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般每年7月調整一次。工傷待遇需要調整時,省社保局將發文通知有關單位,并對符合條件的領取工傷長期待遇人員的待遇進行核定,打印《工傷長期待遇調整通知單》,通過單位發給享受待遇人員。
3、領取傷殘津貼或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應當在每年6月和12月的20日前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生存證明(領取傷殘津貼者可由用人單位出具),才能繼續領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省社保局將從下一個月起暫停發放有關待遇,待補報資料后確認符合繼續享受待遇的,予以補發。
4、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單位應及時向省社保局報告。逾期不報的,單位負責追回多領的待遇。
(1)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2)就業或參軍的;
(3)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5)死亡的。
延伸閱讀: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1952年國際勞工局《社會保險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的規定,享受工傷待遇的條件是:
1、因工傷身體呈疾病狀態者;
2、因工喪失勞動能力并因此中斷工資收入者;
3、由于永久或暫時喪失勞動能力而完全喪失或部分喪失工資收入者;
4、由于供養者死亡而失去生活費來源者。
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
1、工傷醫療待遇
國際勞工公約規定工傷醫療費用,包括矯形設備供應和維修費用。不應由工人分擔,醫療期也不應限制。實行社會保險的國家工傷醫療都是免費的;實行雇主責任制的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難以達到這個標準,有的國家雖然有醫療保險,但是采取限制的辦法較多。
2、暫喪失勞動能力津貼
所謂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是因為傷者正處在醫療期,尚未鑒定勞動能力喪失的程序。一旦做了鑒定或治療超過一定期限仍需要繼續治療,就視為永久完全喪失或永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了。支付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津貼,1952年102號國際勞工公約規定要有一個等待期,最低保障為工資的50%。1964年《工傷補償公約》(第121號)規定不需要等待期,最低保障提高到60%工資。暫時喪失勞動能力津貼是一種短期待遇,多數國家支付60%(工資的2、3或75%)也有些國家支付100%。支付期限一般為26周至52周。
3、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津貼
這項待遇是經鑒定為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之后支付的,為傷殘撫恤金或傷殘年金。屬工傷長期待遇,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才予發給。多數國家支付的標準為工資的66%或75%,需要護理的一般都規定加發護理費。實行雇主責任制的國家,一般是給予一次性撫恤待遇,一般最高為4年工資。
4、永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津貼
這是對輕度傷殘支付的待遇。一般以永久全殘支付的待遇為100%,部分殘的按比例減少。支付方式視傷殘程序而定,對于傷殘程序達到一定界限以上的一部分人定期支付,最輕度傷殘的一次性支付。
5、死亡待遇
此項待遇一般除喪葬費外還有遺屬撫恤金或遺屬津貼。實行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遺屬撫恤包括一次性撫恤金和定期撫恤金兩部分。實行雇主責任制的國家均支付一次性待遇,一般不少于死者生前3年工資的收入。遺屬定期撫恤金按照死者生前供養人口、年金等情況給付,標準為死者生前工資收入一定比例。《工傷補償公約》規定一個標準家庭(夫妻加兩個子女)最低標準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