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廣元市(利州區、元壩區、朝天區、旺蒼縣、青川縣、劍閣縣、蒼溪縣),2015年四川省廣元市工傷事故傷殘賠償標準: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條例第三十條]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在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2)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伙食補助費??[條例第三十條]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條例第三十條]
1、標準: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條例第三十條]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條例第三十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停工留薪??[條例第三十三條]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條例第三十四條]
1、標準: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條例第三十五?三十七條]、[川府發〔2003〕42號八]
一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7個月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的90%.
二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5個月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個月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1個月本人工資;2、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的75%.
五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8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的70%;
3、終止勞動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4個月統籌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60個月統籌工資
六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個月本人工資;
2、傷殘津貼:按月支付本人工資的60%;
3、終止勞動關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12個月統籌工資、傷殘就業補助金,48個月統籌工資.
七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3個月本人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6個月統籌工資.
八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個月本人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26個月統籌工資.
九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9個月本人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統籌工資.
十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個月本人工資;
2、一次性工傷醫療和傷殘就業補助金:10個月統籌工資.
三、工亡保險待遇??[條例第三十九條]
(一)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
1、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2、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4、供養親屬范圍: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5、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③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④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⑤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⑥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⑦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6、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的情形
①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②就業或參軍的;
③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⑤死亡的.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標準: 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1)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2)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喪葬補助金、第(二)項規定的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待遇.
四、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條例第四十一條]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五、其他: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條例第二條]
2、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條例第三十條].
3、用人單位分立、合并、轉讓的,承繼單位應當承擔原用人單位的工傷保險責任;原用人單位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承繼單位應當到當地經辦機構辦理工傷保險變更登記.
4、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系所在單位承擔.
5、職工被借調期間受到工傷事故傷害的,由原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但原用人單位與借調單位可以約定補償辦法.
6、企業破產的,在破產清算時優先撥付依法應由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費用.?3-6[條例第三十二條]
各市(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級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決定的通知》(川府發[2011]28號)的規定,結合國家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精神,現就工傷人員傷殘津貼(或傷殘撫恤金、基本養老金,下同)、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等待遇調整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本次待遇調整的對象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以及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以下簡稱工傷人員),
不包含2012年12月31日前已經死亡和按有關規定一次性領取長期待遇終止了工傷保險關系的工傷人員。
二、傷殘1-4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傷人員,每月增加傷殘津貼260元。增加傷殘津貼后,月傷殘津貼不足1490元的,增加到1490元。
三、傷殘5-6級的工傷人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傷殘津貼的人員,每月增加210元;由企業支付傷殘津貼的人員,可參照此標準執行。
四、享受生活護理費待遇的工傷人員,其生活護理費暫按原規定標準領取。待各地2012年職工月平均工資頒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個等級,其月生活護理費分別調整為2012年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
五、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每月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110元。增加供養親屬撫恤金后,工亡人員的配偶月撫恤金不足710元的,增加到710元;其他供養親屬月撫恤金不足690元的,增加到690元。
六、按照我省《臨時工因工致殘待遇的暫行辦法》按月享受致殘補助費的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原臨時工工傷人員,其每月致殘補助費調整為1380元。
七、各地在執行本通知和《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四川省財政廳關于2013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金的通知》(川人社發[2013]24號)調整相關待遇時,工傷人員不得同時享受工傷、養老待遇調整,應將兩個通知規定的調待總額進行對比,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調整工傷人員相關待遇。
八、工傷人員相關待遇調整從2013年1月1日起執行,所需資金由工傷人員原領取相關待遇的資金渠道解決。
九、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用人單位要抓緊組織實施,嚴格執行政策規定,切實做好工傷人員相關待遇的調整工作。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工傷人員待遇調整工作結束后,填報《2013年工傷人員待遇調整情況統計表》,于5月30日前報省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