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綏中縣、昌圖縣人力資輯和社會保障(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倒》(國務院令第586號)和《遼寧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187號)關于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的要求,經研究,對2013年我省企業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三項待遇(以下簡稱“三項待遇”)提出如下調整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本次待遇調整的范圍為2012年12月31日前按月領取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一至四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一級傷殘每月增加200元、二級傷殘每月增加190元,三級傷殘每月增加180元,四級傷殘每月增加170元。調整后的最低傷殘津貼標準:一級傷殘1850元/月,二級傷殘1750元/月,三級飭殘1650元/月,四級傷殘1550元/月。
三、五至六級工傷人員的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增長水平的一定比例進行調整,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工傷人員的生話護理費的調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6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l30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調整后的最低護理費標準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45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000元/月。
五、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每月增加120元。調整后的最低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為:工亡人員的配偶850元/月,其他供養親屬800元/月。
六、各市(縣)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結臺“三項待遇”的實際情況,對本指導意見第二、四、五條款中待遇提高水平進行適當調整,但對規定的‘三項待遇”最低標準不得調整。
各市(縣)在本次待遇調整后,工傷人員及供養親屬的待遇水平仍低于本指導意見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應統一調整到最低標準。
七、此次“三項待遇”調整所需費用的支付渠道: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一至四級工傷人員由用人單位支付,所需費用接原渠道列支。
此次三項待遇調整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