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償標準
醫療費:符合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工傷和外出醫療差旅費。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本人工資為基數)27個月、25個月、23個月、21個月、18個月、16個月、13個月、11個月、9個月、7個月;
傷殘津貼:1-4級傷殘人員按月傷殘津貼分別為(本人工資為基數)90%、85%、80%、75%。
生活護理費: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個不同等級的傷殘人員,其護理費標準分別為(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50%、40%、30%;
因工死亡待遇標準:
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⑵因工死亡喪葬費: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
⑶遺屬撫恤金:發放基數與標準:死者生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其配偶40%,其他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辦理條件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經治療醫療終結期滿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在30日內向單位所在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鑒定為1至10級傷殘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因工傷死亡的工傷職工
傷保險待遇申領(工傷醫療費報銷)
1、認定為工傷職工
2、職工工傷醫療終結期滿不需做勞動能力鑒定的。
辦理材料
1、《工傷保險待遇審核表》;
2、《工傷認定書》;
3、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等材料;
4、費用原始票據及清單;
5、醫療診斷證明書及住院病歷、出院小結。
辦理流程
1、用人單位提交相關材料;
2、由社保經辦機構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
3、材料齊全的,由社保中心待遇核發科按規定發放待遇;不齊全的,及時告知需要補全的材料。
辦理地址及時限
辦理時限:審核通過,即時辦理
辦理地點:
撫順各區縣市的社會保障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