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如果遭到公司克扣工資,員工應該怎么辦呢?
1、協商解決。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糾紛問題直接進行協商,這不是必經程序,雙方可以協商,也可以不協商,完全出于自愿。
2、申請調解。
當事人就已經發生的勞動糾紛向勞動糾紛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的程序。
調解程序也由當事人自愿選擇,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一方反悔,同樣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仲裁處理。
當事人將糾紛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程序,如果想提起訴訟打勞動官司,必須經過仲裁程序,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訴訟解決。
即我們平常所說的打官司。
訴訟程序的啟動是由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的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后啟動的程序。
用人單位在下列情況下才可以減扣工資:
1、勞動者因個人主觀原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務,單位可以扣減其工資,但扣除后剩余工資不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2、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時,用人單位可以扣減勞動者工資,但每月扣減的工資不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并且扣減后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扣減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