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勞動爭議主體上分。
勞動爭議分為個人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個人勞動爭議指勞動者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集體勞動爭議則分兩種:一種是勞動者一方為多人,且發生爭議的原因和請求是共同的。這種集體爭議勞動者一方應推舉代表參加法定的處理程序。在處理程序上與個人勞動爭議相同,但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規定,職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適用特別程序。另一種為團體爭議,即指以工會組織為一方,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因簽訂和執行集體協議而產生的爭議。
2、從勞動爭議的客體上分。
即從爭議涉及的勞動關系上分,可分為: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規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亦稱權利之爭。以及因確定或變更勞動者的權利義務而發生的勞動爭議,亦稱利益爭議。
3、從勞動爭議的性質上分。
可以分為因參加、組織工會及罷工等行使公民權行為與用人單位產生的勞動爭議和因要求增加工資、縮短工時等經濟利益產生的爭議。
4、從勞動爭議的內容上分。
勞動爭議可分為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職業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等。還可從內容的難易程度上分為,簡單的勞動爭議和復雜的勞動爭議。對簡單的勞動爭議,在處理程序上依法可以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