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一、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由此可見,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形成勞動關系。那么,試用期期間,應該享有相應的權利。用人單位應該給試用期員工辦理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試用期期間出現工傷怎么辦?
(一)報案
1、報案:發生工傷,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在12小時報
2、醫院:發生工傷時,單位必須第一時間對員工進行就近入院搶救,醫院必須是鎮級以上公立醫院,或當地基本醫療認可的醫院均可;就近入院搶救時,一定要蓋上“急診章”;
3、就醫:就診時需告知醫生當時癥狀及發生的經過;
(二)就診
1、病歷:請保存好病歷原件(蓋上急診章,不寫工作單位);
2、發票:請保存好所有的發票原件,即醫院的收費收據原件;
3、用藥清單:如是門診治療,請在每次門診交費后及時要求醫院打印“用藥清單”,并完好保存原件;
4、用藥清單:住院治療請在治療結束后一次性打印“用藥清單”(出院小結);
5、用藥:請按醫保用藥范圍,進口藥不可報銷;
6、診斷證明書:第一次就診后,請要求診斷醫生馬上寫“診斷證明書”,并保存原件(不寫工作單位,只寫傷者姓名即可);
7、檢查報告書:如有拍照檢查,如:x光、ct等,請完好保存“檢查報告書”原件;
8、注意事項:所有的病歷、診斷證明書上不出現工作單位,只出現傷者姓名即可。
(三)工傷申報
一般由用人單位申報,如果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直接依法申請工傷認定。
(四)賠償
工傷賠償須經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勞動仲裁三個必經階段。很多農民工沒有勞動合同、工作證等證明,還往往需要勞動關系的認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即使約定試用期,其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間內的,也就是說在這段時間勞動者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是需要承擔責任的。由于多數時候單位是沒有購買工傷保險,因此相應的工傷賠償也就有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