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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投資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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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事業單位的投資管理,我國有何規定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事業單位投資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部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行為,強化監管,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以及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對外投資是指部屬事業單位根據事業發展需要,依法利用貨幣性資金、實物和無形資產等國有資產向其他單位進行投資的行為。

第三條 對外投資應以不影響本單位基本業務的開展和本單位的正常運轉為前提,嚴格控制貨幣性資金對外投資。

第四條 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當遵循集體決策、從嚴審批、產權清晰、注重績效、分級管理、監管有效、控制風險的原則。

第五條 鼓勵部屬科研開發機構、高等院校通過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等方式,向企業或者其他組織轉移科技成果。

第二章 投資限制

第六條 擬用于對外投資的國有資產的權屬應當清晰。權屬關系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不得用于對外投資。

第七條 下列資金不得用于對外投資:

(一)財政撥款和財政撥款結余;

(二)各種貸(借)款資金;

(三)上級補助收入;

(四)代收代管的各項資金;

(五)其他規定不得用于對外投資的資金。

第八條 部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發展規劃及產業政策,不得從事以下對外投資事項:

(一)買賣期貨、股票,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利用國外貸款的事業單位,在國外債務尚未清償前利用該貸款形成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

(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情形。

第九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原則上不得再設立新的對外投資項目,確需設立新的對外投資項目的,報部審核批準:

(一)上年末單位的對外投資總額超過凈資產50%的;

(二)上年末單位的資產負債率超過50%的;

(三)違規設立對外投資項目尚未糾正的;

(四)存在對外投資情況的單位,連續半年時間不向部報送企業經濟效益月度快報的;

(五)其他不得對外投資的情形。

第三章 投資決策

第十條 對外投資決策程序包括:

(一)編制對外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實施項目評估;

(三)進行項目投資決策。

第十一條 部屬事業單位根據擬對外投資的項目性質,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擬投資的項目在技術和經濟上是否合理和可行進行全面分析、論證,作多方案比較和評價。

可行性研究報告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實施投資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關依據;投資項目概況;外部環境分析;競爭性分析;風險分析;投資項目資金估算和資金來源;投資項目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預測等。涉及新設企業的,還應在報告中重點分析企業設立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和產業政策、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行業規劃等要求,并附企業經營管理方案。

第十二條 部屬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對外投資項目評估制度,設立投資評估小組或建立投資評估會議制度,由單位主管領導牽頭,有關業務、投資、財務、法律、審計和監察等部門參加,必要時可邀請專家,審核擬對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論證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理性、可靠性、真實性、客觀性、風險性等,對各種投資方案進行技術經濟、財務分析,為投資項目的最后決策提供論證意見。

第十三條 部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根據擬對外投資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項目論證意見等,結合本單位發展規劃,按照“三重一大”要求,進行集體研究決策,如實進行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相關決策應及時在單位內部公開。

對外投資決策所依據的相關資料以及會議原始記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等,應當作為單位檔案進行管理。

 第四章 投資審批

第十四條 部屬系統單位(包括海事、救撈、長航、船級社系統,下同)和其他部屬事業單位按規定權限對國有資產對外投資事項進行審批。超過權限的報部審批或由部審核后轉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 部屬事業單位利用可能會影響履行基本職能的核心資產(如飛機、船舶等)和房屋、土地、無形資產進行對外投資,需報部審核或審批。

第十六條 部屬科研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或不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投資限制條件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 部屬事業單位利用除本辦法第十五條和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需按以下權限審批:

(一)部屬系統單位本級及其所屬事業單位(部海事局本級和長江航務管理局本級除外,下同)對外投資資產價值在500萬元以下的,由部屬系統單位審批并于審批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報部備案;其他部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資產價值在300萬元以下的,由各單位審批并于審批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報部備案;

(二)部屬系統單位本級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資產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800萬元以下的;其他部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資產價值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800萬元以下的,報部審批;

(三)部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資產價值在800萬元以上的(含800萬元),由部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八條 部屬事業單位報部審核、審批的對外投資事項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對外投資事項的書面申請;

(二)擬對外投資國有資產的價值憑證及權屬證明,如購貨發票或收據、工程決算副本、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股權證等憑據的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三)對外投資的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投資評估小組或投資評估會議出具的論證意見;

(五)擬同意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復印件;

(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擬合作方的法人證書復印件或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個人身份證復印件等;

(七)擬創辦企業的章程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與擬合作方簽訂的合作意向書、協議草案或合同草案;

(九)單位上年度財務報表;

(十)經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審計的擬合作方上年度財務報表;

(十一)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九條 部收到部屬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對外投資申請后將及時審查,并按下列情形限時辦理:

(一)申請事項和相關資料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部在收到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復或轉報財政部。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部在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部屬事業單位修改補充。受理日期以部重新收到申報材料時算起。

(三)申請事項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部將不予批準,并在5個工作日內函告不予批準的原因。

第二十條 對外投資事項經批準后,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應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對擬投資資產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事項按規定履行核準或備案手續。

部屬事業單位應以不低于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價作為確定投資額的依據,據此計算占被投資企業的股權,并以投資額為限對所投資的項目承擔責任,依法享有出資人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部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形成的資產屬于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

第五章 投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部屬事業單位應向所投資全資、控股企業派出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執行董事,依法參與所投資企業的重大決策、選擇管理者、制定企業章程,加強對所投資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其出資人權益和國有資本權益。

第二十三條 部屬事業單位派出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和執行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章程,對企業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按照事業單位的指示提出提案、發表意見、行使表決權,并將其履行職責的情況和結果及時報告事業單位。

 第二十四條 部屬事業單位應當要求所投資全資、控股企業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規范運作,明確劃分股東、董事會、經營層的職權范圍,明確議事規則,實現企業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企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聘請職業經理人負責企業經營。

第二十五條 部屬事業單位應按照*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要求,開展所投資全資、控股企業*員經濟責任審計,督促企業責任人嚴格履行職責。

第二十六條 部屬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對所投資全資、控股企業的績效考核,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要根據考核結果對企業*員實施獎罰,并將考核結果作為企業*員任用的重要依據。

績效考核工作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能力,主要從財務效益、資產運營、償債能力和發展能力等方面,檢查、分析企業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考核各項經營業績。績效考核指標可參照本辦法附件進行設置,評分標準由部屬事業單位根據所投資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進行設置。

第二十七條 部屬事業單位應堅持投資回報原則,監督所投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的規定向出資人分配利潤。

第二十八條 部屬事業單位對取得的投資收益,要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 部屬事業單位對投資取得的企業股權,要按照財務會計制度及時入賬。部屬事業單位應對本單位對外投資項目實行專項管理,按對外投資項目設立管理臺賬,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中對相關信息進行及時、充分披露。

第三十條 部屬事業單位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對所投資全資、控股企業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按規定權限履行審核審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 部屬事業單位擬轉讓持有的所投資企業股權的,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產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系的限制。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于因經營不善導致長期停滯或效益不好等原因難以實施有效監管的所投資企業,部屬事業單位應依法通過解散、關閉、撤銷、產權轉讓等方式,及時進行處理。

第三十三條 部屬事業單位擬對所投資全資、控股企業解散、關閉或撤銷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部屬事業單位應當在清算報告確認后三十日內,將清算報告報部備案。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部、部屬系統單位和部屬事業單位應加強對事業單位對外投資行為的動態監管和財務監督檢查。部屬事業單位應按照規定的企業月度經濟效益快報的格式、內容及要求,對其對外投資情況定期做出報告。

第三十五條 部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所投資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負主要責任,對本單位投資的全資和控股企業的各級子企業及所屬事業單位投資企業管理工作負監管領導責任。事業單位委派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執行董事,依法依規并按照與事業單位簽訂的責任書承擔出資人責任。

第三十六條 涉及部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和企業重大事項決策、審核審批工作有違規違紀問題或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由部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對事業單位和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相關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相關負責人離任后,經核實,原任職時因違規決策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仍按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七條 涉及部屬事業單位將對外投資資產化整為零規避投資審批的,由部相關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并依法依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 部屬事業單位委派的股東代表、董事、監事、執行董事,未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或未按照與事業單位簽訂的責任書承擔履職責任的,由部屬事業單位視情況追究相關履職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部屬事業單位所投資企業的對外投資事項,按國家有關規定和企業章程辦理。部屬系統單位本級及其所屬事業單位所辦各級全資、控股企業對外投資資產價值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其他部屬事業單位所辦各級全資、控股企業對外投資資產價值在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須先報部同意。

第四十條 部屬事業單位所投資企業的產權管理級次原則上不得超過兩級,事業單位直接投資設立的全資、控股企業為一級企業,由一級企業投資設立的全資、控股企業為二級企業,二級企業原則上不得再投資設立下級全資、控股企業或參股其他企業。

第四十一條 部屬系統單位和其他部屬事業單位可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系統、本單位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交通運輸部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部屬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財發?2010?483號)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部屬事業單位投資興辦經濟實體核準備案管理規定的通知》(廳政法字?2011?10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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