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事業單位離崗創業政策具體如何?大家對此有何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近日,人社部公布了《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4項支持政策。其中最吸引眼球的,也是引起最大議論的就是支持和鼓勵專業技術人員離崗創新創業,保留人事關系三年,并且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也就是留職不停薪。
1 創業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
對于離崗創新創業的,意見明確:
事業單位專技人員離崗創新創業,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工資、醫療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結合實際確定,達到國家規定退休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退休手續。
創業企業或所工作企業應當依法為離崗創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用,離崗創業人員發生工傷的,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離崗創業期間非因工死亡的,執行人事關系所在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規定。
2 掛職或參與合作可得開發利益
事業單位選派專業技術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與專業技術人員變更聘用合同,約定崗位職責和考核、工資待遇等管理辦法。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企業應當約定工作期限、報酬、獎勵等權利義務,以及依據專業技術人員服務形成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品種以及成果轉讓、開發收益等進行權益分配等內容。
3 取得成績可用來評職稱
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到與本單位業務領域相近企業、科研機構、高校、社會組織等兼職,或者利用與本人從事專業相關的創業項目在職創辦企業。
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在兼職單位的工作業績或者在職創辦企業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其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據。
4 彈性工作時間
事業單位根據創新工作實際,可探索在創新崗位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便于工作人員合理安排利用時間開展創新工作。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配應當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工作人員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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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分發揮事業單位人才和技術資源優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近日印發《關于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的指導意見》,明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的重要意義、具體情形和保障措施,并提出實施要求。
《意見》適用范圍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專技人員。除高校、科研院所之外的事業單位的專技人員,符合不同創新創業方式要求的,也可以提出申請。“事業單位所屬企業,包括獨資企業或控股企業,都不在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離崗創業的范圍內。”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說。
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
《意見》明確了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的具體政策措施。首先,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選派專技人員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其間與原單位在崗人員同等享有相關權利,并可以依協議取得成果轉讓、開發收益。對于兼職創新或者在職創辦企業的專技人員,取得的成績可以作為職稱評審、崗位競聘、考核的重要依據。離崗創新創業的專技人員,可在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離崗創業期間保留基本待遇。
此外,《意見》支持和鼓勵事業單位設置創新型崗位,可以通過設置特設崗位、流動崗位選拔、吸引創新人才。探索實行靈活、彈性的工作時間,鼓勵績效工資分配向在創新崗位做出突出成績的人員傾斜。
同時,為避免一哄而起、“一窩蜂”式的離崗潮,對事業單位正常開展工作造成影響,《意見》在鼓勵創新創業的同時,提出了相應的要求。比如,采取掛職、參與項目合作、兼職等方式的,所到企業應與事業單位業務領域相近;在職創辦企業的,創業項目須與本人在事業單位所從事專業相關;離崗創業的,須離崗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創辦科技型企業或者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
強化管理監督,防止出現“吃空餉”等問題
事業單位專技人員創新創業,人事管理采取什么樣的政策?《意見》針對不同創新創業方式,提出了相應的人事管理辦法。
對于到企業掛職或者參與項目合作的人員,屬于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掛職或者合作期滿,應返回原單位。
對于離崗創業人員,《意見》規定了如下管理方式:一是離崗創業期間,依法繼續在原單位參加社會保險。二是離崗創業期間繼續執行原單位職稱評審、培訓、考核、獎勵等管理制度。離崗創業期間違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要按照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等相關政策法規處理。三是離崗創業期間的工資、醫療等待遇,由各地各部門根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政策結合實際確定。四是事業單位應當與離崗創業人員訂立離崗協議。
離崗創業人員離崗創業期間,本人提出與原單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單位應當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本人提出提前返回的,可以提前返回原單位。離崗創業人員返回的,如無相應崗位空缺,可暫時突破崗位總量聘用,并逐步消化。
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支持鼓勵創新創業工作實施過程中,這些規定是對事業單位作為公共部門、專技人員作為公職人員的必然要求,有助于避免出現“吃空餉”問題或產生類似過去“停薪留職”導致的諸多后遺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