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完善監督檢查制度,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發改委制定預算管理制度,具體內容如下!
發改委預算管理制度【1】
第一章 資產管理
第一條 資產管理應包括實物管理及資產系統管理。
第二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資產使用和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委機關人員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公共物品和設備,如有損壞或丟失,應及時報告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并按相關規定處理。如屬個人或非工作性原因造成的公共物品或設備損壞或丟失,使用人或保管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委機關人員工作變動或調動時,在其辦理所保管及使用的資產交接或移交手續后,方可辦理工作變動或調動手續。
第四條 委辦公室應對管理的資產建立資產臺賬,記錄和核算相關資產的調劑、借用和處置等情況。
第二章 資產采購
第五條 購置資產應符合政府采購規定和程序,遵守市發改委政府采購內控制度等相關規定、制度。
第六條 根據委機關實際需求和相關標準編制政府采購預算,按照已批復的預算安排政府采購計劃。
第七條 根據資產使用年限及使用情況,按規定標準及實際需求進行資產購置。
第八條 凡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必須按規定委托集中采購機構組織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內,預算金額低于5萬元(不含5萬元)的項目可自行組織采購;《集中采購目錄》以外,單項或者批量采購金額3萬元以上(含3萬元)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應實行政府采購,3萬元以下可自行組織采購。
第九條 政府采購合同采用書面形式,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條 根據采購預算,按照委機關實際需要,填寫《阜新市本級政府采購項目實施申請表》,由委辦公室簽署采購意見,加蓋公章后,報送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核準、審批、備案。
第十一條 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就采購品數量、價格、質量、交貨時間、地點進行明確,并報市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 采購品交付時,委采購驗收小組就采購品貨物清單、品牌、型號、規格、數量、外觀質量、技術、性能指標等進行檢驗,并簽署《阜新市市直單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意見書》及《阜新市市直單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報告單》,由單位負責人、紀檢監察負責人、驗收小組成員依次簽字,并存檔備查。
第十三條 采購結束后,將《阜新市市直單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意見書》、《阜新市市直單位政府采購合同履約驗收報告單》、采購合同原件、采購發票復印件等相關采購材料送市政府采購辦公室備案。
第三章 購買服務
第十四條 資產評估、工程造價、財務檢查、出差會議飯店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定點采購。
第十五條 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為適合采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公共服務,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對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于政府職責范圍的服務項目,不得向社會力量購買。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設計國家安全、保密事項以及司法審判、行政行為等不適合向社會力量購買的服務項目外,下列事項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逐步交由社會力量承擔:公共教育、勞動就業服務、社會保險、養老服務、醫療衛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教育、殘疾人公共服務等一般性公共服務事項;社區建設、社會組織管理服務、社會工作服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公益服務等社會管理服務事項;行業職業資格認定、處理行業投訴等行業管理與協調性服務事項;科研、行業規劃、行業調查、資產評估、檢驗檢疫檢測等技術性服務事項;會議、經貿活動、展覽、法律服務、課題研究、績效評估、項目評審、審計服務等政府履職所需輔助性事項以及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第十七條 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在既有財政預算安排中統籌考慮。隨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增長所需要增加的資金,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列入財政預算。嚴格資金管理,確保公開、透明、規范、有效。
第十八條 購買程序
1、編報計劃。年度部門預算確定后,購買主體根據工作需要和政府購買服務的指導性目錄,編制年度購買計劃,報統計財政部門審批,購買計劃包括購買方式、服務項目數量和質量、項目預算等。
2、公開公示。購買計劃批復后,購買主體應及時在本單位門戶網站、政府采購信息平臺等相關媒體向社會會公開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安排、服務標準、評價方法等內容信息。
3、實施購買。對符合政府采購競爭性條件的,統一納入采購程序,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承接主體。隊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競爭性條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許經營、戰略性合作等方式進行購買。
4、簽訂合同。確定承接主體后,購買主體應及時簽訂購買服務合同,明確購買服務的期限、范圍、標的、數量、質量、價格、績效目標等要求,以及資金結算方式、全力義務和違約責任等內容。
5、履約監管。購買購買服務合同一經簽訂,責任雙方即可組織實施。購買主體要加強履約管理,督促承接主體嚴格履行合同,對項目實施進行全過程的跟蹤監管,并主動接受有關部門、服務對象及社會監督,嚴禁轉包行為。
6、資金支付。承接主體實施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后,購買主體應及時組織對合同履行情況和服務成果進行檢查驗收,并根據合同約定,按照現行的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辦理資金支付。
第四章 資產盤點
第十九條 委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要定期對資產進行清查盤點,確保賬實相符,并與財務部門的資產明細賬進行相互核對,如發現不符,應當及時查明原因,并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 資產盤點結果應及時報送財政部門,并與財政部門資產管理總系統保持一致。
第五章 資產處置
第二十一條 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
1、閑置資產;
2、超標準配置的資產;
3、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4、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轉移的資產;
5、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6、已超過使用年限無需繼續使用的資產;
7、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需處置資產應當產權清晰,權屬關系不明或存在權屬糾紛的資產,需待權屬界定明確后予以處置。
第二十三條 資產處置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不得處置。
第六章 內部管理流程
第二十四條 財務科室上報項目預算→委領導審核確認→財務科室向財政部門上報預算→項目預算批準后委辦公室按需通過政府采購程序購買→資產管理員組織登記驗收→財務科室與資產管理員同時辦理入帳手續→資產管理員將設備分配到各處(室)→使用科室和使用人接納→固定資產日常管理→報廢清理
第二十五條 委固定資產管理實行三級管理,即:委財務科室為一級管理部門(總管理員為一級管理員),委辦公室為二級管理部門(負責人為二級管理員),具體使用人為三級管理員:
一級管理部門職責:1、負責固定資產的投資規劃、資本預算、招標、購建、增減變動的臺帳登記、日常管理等。2、負責制定固定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推動固定資產專項預算,完善對資產管理員的監控機制,并監督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
二級管理部門職責:1、負責對該部門固定資產增加、減少事項的真實性合理性進行審核;2、二級資產管理員負責所屬部門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如實反映本部門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
使用人職責:有效使用資產,同時負責所使用資產的安全、完整。
發改委預算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概算管理,提高中央預算內投資效益和項目管理水平,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建設的中央本級(包括中央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垂直管理單位、所屬事業單位)非經營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全部投資的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以下簡稱項目)概算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概算且安排部分投資的,原則上超支不補,如超概算,由項目主管部門自行核定調整并處理。
第二章 概算核定
第三條
概算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在項目初步設計階段委托評審后核定。概算包括國家規定的項目建設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工程建設其他費用、基本預備費、價差預備費等。編制和核定概算時,價差預備費按年度投資價格指數分行業合理確定。對于項目單位缺乏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或者建設管理經驗的,實行代建制,所需費用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除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經核定的概算不得突破。
第四條
凡不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法律法規未禁止公開的項目概算,國家發展改革委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三章 概算控制
第五條
經核定的概算應作為項目建設實施和控制投資的依據。項目主管部門、項目單位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等參建單位應當加強項目投資全過程管理,確保項目總投資控制在概算以內。
國家建立項目信息化系統,項目單位將投資概算全過程控制情況納入信息化系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項目主管部門通過信息化系統加強投資概算全過程監管。
第六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履行概算核定和監督責任,開展以概算控制為重點的稽察,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按照本辦法規定受理調整概算。
第七條
項目主管部門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控制,在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招標、結構封頂、裝修、設備安裝等重要節點應當開展概算控制檢查,制止和糾正違規超概算行為。
第八條
項目單位在其主管部門領導和監督下對概算管理負主要責任,按照核定概算嚴格執行。概算核定后,項目單位應當按季度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進度和概算執行情況,包括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是否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招標結果及合同是否控制在概算以內,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內容、規模和標準進行以及是否超概算等。項目單位宜明確由一個設計單位對項目設計負總責,統籌各專業各專項設計。
第九條
實行代建制的項目,代建方按照與項目單位簽訂的合同,承擔項目建設實施的相關權利義務,嚴格執行項目概算,加強概算管理和控制。
第十條
設計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設計規范和概算文件,履行概算控制責任。初步設計及概算應當符合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要求,并達到相應的深度和質量要求。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核定后,項目實行限額設計,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應當符合初步設計及概算。
第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技術標準、經批準的設計文件和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履行概算監督責任。
第十二條
工程咨詢單位對編制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的全面性和準確性負責;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的概算控制責任。
第四章 概算調整
第十三條
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批復核定后,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或改變設計方案。確需調整且將會突破投資概算的,必須事前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正式申報;未經批準的,不得擅自調整實施。
第十四條
因項目建設期價格大幅上漲、政策調整、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導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的,可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調整概算。
第十五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原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和批復核定文件;
(二)由具備相應資質單位編制的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核定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整概算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與調整概算有關的招標及合同文件,包括變更洽商部分;
(四)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文件等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對于使用預備費可以解決的,不予調整概算;對于確需調整概算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評審后核定調整,由于價格上漲增加的投資不作為計算其他費用的取費基數。
第十七條
申請調整概算的項目,如有未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十五條提交調整概算的申報材料外,必須同時界定違規超概算的責任主體,并提出自行籌措違規超概算投資的意見,以及對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委托評審,待相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處理意見落實后核定調整概算,違規超概算投資原則上不安排中央預算內投資解決。
第十八條
對于項目單位或主管部門可以自籌解決超概算投資的,由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標準自行核定調整概算。
第十九條
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概算調增幅度超過原核定概算百分之十及以上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原則上先商請審計機關進行審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未按程序核定或調整概算的,應當及時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應當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二十一條
因主管部門未履行概算管理和監督責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導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門應當對本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國家發展改革委相應調減安排該部門的投資額度。
第二十二條
因項目單位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改變設計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項、報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職責權限對項目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責任人員進行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兩年內暫停申報該單位其他項目。國家發展改革委將其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況公開曝光。
第二十三條
因設計單位未按照經批復核定的初步設計及概算編制施工圖設計(含裝修設計)及預算,設計質量低劣存在錯誤、失誤、漏項等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設計單位追償;國家發展改革委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作為相關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撤銷資質的重要參考。情節嚴重的,國家發展改革委作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內參與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設計的重要參考,并視情況公開曝光。
第二十四條
因代建方、工程咨詢單位、評估單位、招標代理單位、勘察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參建單位過錯造成超概算的,項目單位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向有關參建單位追償;國家發展改革委商請資質管理部門建立不良信用記錄,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作為相關部門資質評級、延續的重要參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由主管部門核定概算的中央預算內直接投資項目,參照本辦法加強概算管理,嚴格控制概算。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可以參照本辦法制訂本地區的概算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概算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有抵觸的,均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