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條例明確,重慶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五級規劃體系。下面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歡迎大家閱讀!
重慶市城鄉規劃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制定城鄉規劃,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協調城鄉空間布局,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鄉統籌發展和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進行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經依法批準并公布的城鄉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第四條本市城鄉規劃分為城鄉總體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編制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應當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統籌城鄉發展的需要劃定規劃區,實現全域規劃管控。
市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市域范圍,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區縣域范圍。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的規劃區為主城區范圍。
第五條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城鄉統籌、協調發展、資源節約和先規劃后建設的原則,合理布局區域的人口、產業、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保護耕地、自然資源和歷史文化遺產,延續歷史文脈,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符合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和公共衛生的需要。
第六條 本市應當建立統一協調的空間規劃體系,完善空間管控協調機制。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及鄉規劃、村規劃的編制,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互銜接。
第七條 本市設立市規劃委員會。市規劃委員會對重要的城鄉規劃和有關專項規劃、專業規劃方案及涉及城鄉規劃的重大事項進行論證、協調和審議。市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承擔。
第八條 城鄉規劃工作實行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市、區縣(自治縣)、鄉(鎮)分級管理體制。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區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其他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承擔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城鄉規劃工作。
第九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編制和管理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配備與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相適應的人員。
第十條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和建設項目的規劃許可,組織編制機關和作出許可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布,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一條城鄉規劃的制定、修改、實施和監督檢查,應當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制度,聽取公眾意見。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提出意見和建議,有權就涉及其利害關系的建設活動是否符合規劃的要求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查詢,有權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控告違反城鄉規劃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并查處。
第十二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規劃研究,鼓勵采用先進技術,加強地理信息和各類城鄉規劃數據庫的建設和管理,加強城鄉規劃檔案管理,提高城鄉規劃實施及監督管理的效能。
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與修改
第十三條市城鄉總體規劃、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國務院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依據市城鄉總體規劃編制,應當符合市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該區縣(自治縣)規模、性質等主要內容。
第十四條城鄉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城市性質,城市、鎮、鄉村空間分布,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空間與建設空間布局,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重大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因生態環境保護、防災減災等需要進行空間管制的地域范圍,有關專項規劃等。
市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市域城鎮體系、主城區及區縣(自治縣)城市定位作出規定;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應當對區縣(自治縣)域城鎮布局、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其他鎮的定位作出規定。
城市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生產空間、生活空間、生態空間分布,城市開發邊界劃定,城市人口規模和建設用地規模,城市建設用地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城市綜合交通、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綜合防災減災,總體城市設計,有關專項規劃等。
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對主城區的鎮的空間布局、性質和規模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城市規劃區外的鎮,應當制定鎮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區內的鎮是否制定鎮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主城區的鎮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但是,涉及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生態管控區的鎮總體規劃由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涉及重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和生態管控區的鎮的名單,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鎮總體規劃應當依據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編制,并符合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鎮規模、性質等主要內容。鎮總體規劃包括鎮域規劃和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規劃。
鎮總體規劃的內容包括:鎮的性質,鎮域村體系,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空間,鎮區開發邊界,城鄉人口和建設用地規模及布局,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等。
第十六條鄉規劃由鄉人民政府依據所在地的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鄉規劃應當符合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鄉規模等要求,內容包括:鄉域村體系,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空間,人口和集中建設用地規模及布局,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禁止、限制和適宜建設的地域范圍,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規劃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鄉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鎮規劃等。
第十七條村規劃應當依據所在地的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編制。
村規劃分為村域現狀分析及規劃指引、村用地布局、人居環境整治、鄉村建設等類型,內容包括村域資源、人口及用地分析,村域空間功能布局,村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用設施、集中居民點,集體建設用地規模,農房風貌控制等。村規劃應當劃定生態空間、農業空間和建設空間范圍,并在適宜集中建設的范圍內編制村建設規劃。
主城區的村規劃由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由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其他區縣(自治縣)的村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區外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鄉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組織編制機關上報審批時,應當將審議意見和根據審議意見修改規劃的情況一并報送。
村規劃在上報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第十九條規劃城鎮建設用地應當制定控制性詳細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內容包括:用地性質,容積率、綠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用地指標,道路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相關控制要求,公用設施用地的控制線、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歷史文化街區和歷史建筑的保護范圍界線、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等控制要求,地下空間綜合利用,城市空間形態管控要求等。
主城區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主城區外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備案。
主城區外其他區縣(自治縣)的鎮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規劃建設用地范圍內因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特殊需要,可以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不得違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
修建性詳細規劃由有關部門或者建設單位組織編制,并明確強制性內容和一般技術性內容,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公布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
第二十一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綜合交通規劃、綜合管線規劃等專項規劃,協調交通及管線設施建設與其他建設、地面建設與地下管線綜合利用的關系,對重大交通設施、重大公用設施、重大公共服務設施等進行統籌安排。
地下空間綜合利用規劃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地下空間綜合利用規劃應當對地下空間總體布局、重點建設范圍、豎向分層劃分、不同層次的宜建項目、同一層次不同建設項目的優先順序、開發步驟、發展目標和保障措施等進行統籌安排。
第二十二條涉及建設用地或者空間布局的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應當編制專業規劃。其中,市域及主城區的專業規劃由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市城鄉總體規劃、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及主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區縣(自治縣)域及區縣(自治縣)城、鎮的專業規劃由區縣(自治縣)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經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后納入區縣(自治縣)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區縣(自治縣)城、鎮控制性詳細規劃。
修改涉及建設用地和空間布局的專業規劃中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保護、重大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鐵路、高速路、高等級公路、重要管線的線型等內容,應當經相應層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綜合平衡。
未編制專業規劃或者未經規劃綜合平衡的,在城鄉規劃中不予空間保障。
第二十三條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傳統風貌區應當制定保護規劃。
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和主城區傳統風貌保護與利用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他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及傳統風貌區保護與利用規劃由所在地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及傳統風貌區保護與利用規劃,應當遵循真實、完整原則,將歷史文化遺產價值較高、集中成片的區域劃保護范圍,實施原址、原貌保護,并統籌安排周邊建設。
第二十四條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二十年。城市總體規劃還應當對更長遠的發展作出預測性安排。
第二十五條城鄉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城市性質,城鎮體系,生態保護空間、基本農田和建設空間布局,規劃城鎮建設用地總規模等。
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模,城市開發邊界,重大生產、生活用地布局,重大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布局,整體景觀風貌,基本農田和綠化用地,重大用地平衡,水源地和水系,環境保護,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以及減災防災等。
鄉規劃、村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禁止和限制建設的地域范圍,規劃建設用地規模,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自然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等。
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規劃的強制性內容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
第二十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強制性內容包括:用地性質,容積率,公園綠地面積,交通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用設施用地等。
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涉及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的,應當先修改總體規劃;涉及對相關專業規劃、專項規劃重大調整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對相關專業規劃、專項規劃進行修改。
通過招標、掛牌、拍賣獲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申請修改控制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應當首先經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是否需要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不需要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可以依法修改;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申請人應當向土地主管部門交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經依法修改后重新出讓。主城區的,應當經市人民政府確定;其他區縣(自治縣)的,應當經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強制性內容的,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后,報本級人民政府審定。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一般技術性內容的,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定。
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涉及利害關系人權益的,應當聽取利害關系人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并將修改申請及擬修改內容向社會公示七個工作日。因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給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申請變更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人口、土地、經濟、測繪、勘察、氣象、地震、地質、水文、交通、環境、文物、安全等基礎資料,加強空間發展戰略、城市設計、城鄉風貌特色等方面的研究,增強城鄉規劃的前瞻性和科學性。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根據編制城鄉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基礎資料。
第二十九條編制和修改城鄉規劃,在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將城鄉規劃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意見。公告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第三十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城鄉規劃過程中和批準城鄉規劃前,應當要求本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和有關部門審查。
第三十一條城鄉規劃的具體編制工作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編制單位承擔。
編制城鄉規劃應當遵守國家標準和規范的強制性規定。
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單位的資質管理,對承接本市城鄉規劃編制工作的規劃編制單位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三章城鄉規劃的實施
第三十二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建立規劃編制與實施動態管理制度,統籌規劃和調控城鎮建設用地及城鎮與鄉村建設用地布局,合理引導和規范城鎮建設用地和農村建設用地,并按照經批準的詳細規劃、鄉規劃、村規劃組織實施。
第三十三條經批準的城鄉規劃應當由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
實施城鄉規劃應當統籌兼顧城鄉居民的生產、生活需要,切實保障公園綠地、避難場地等公共空間用地,優先安排城鄉交通、供電、供水、排水、燃氣、環衛、通信、廣播電視等公用設施和文化、教育、衛生、體育、防災減災等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
第三十四條舊城區的整治應當優化功能布局,完善綜合交通、市政等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防災減災設施,合理確定開發強度,有序疏導居住人員,增加綠地等公共空間,保護歷史建筑和歷史街區,延續傳統風貌,改善人居環境和城市面貌。
第三十五條城市新區的建設應當合理安排各類規劃建設用地,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加強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嚴格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空間形態,建設宜居環境。
第三十六條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應當遵循統籌安排、綜合開發、合理利用的原則,在符合城市規劃、保證公共安全、留足地面避難場所的前提下,優先滿足防災減災、人民防空、地下交通、地下管線等公用設施的需要。
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地下空間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鼓勵適度集中建設農村居民住宅,注重綜合配套。規劃、設計應當符合安全、適用、美觀的原則,以及國家和本市有關節約資源、防災減災等規定,體現地方特色、民族風格,與自然環境協調,反映地域建筑文化特征。
第三十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鄉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報總體規劃審批機關備案。
近期建設規劃應當以重要交通設施、公用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和保障性居民住房建設及生態環境保護為重點內容,明確近期建設的時序、發展方向和空間布局,確定優先建設的重點項目。近期建設規劃的規劃期限為五年。
因實施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需要制定分區規劃的,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區人民政府依據主城區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用以指導控制性詳細規劃、鎮規劃、村規劃的編制。
第三十九條城市的重要區域、重要地段,應當編制城市設計,對城市空間形態、公共空間、交通組織、視線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質等內容提出規劃建設和管理要求。
主城區的城市設計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其他區縣(自治縣)的城市設計由所在地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審定。
城市設計應當符合相應層級的城鄉規劃確定的強制性內容,修改城鄉規劃涉及城市設計的,應當同步修改。建設項目應當遵循經批準的城市設計。
第四十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城鄉規劃實施情況,應當在功能不完善的城市建成區劃定城市更新區域,按照嚴格控制拆遷和建設規模、完善功能、提高品質、加強保護的原則組織編制城市更新規劃。
主城區的城市更新規劃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其他區縣(自治縣)的城市更新規劃由區縣(自治縣)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一條實施城鄉規劃,應當切實保護自然山體、水體和生態林地,體現山、水、林、城融合的特色。主城區應當保持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空間結構,嚴格保護城市組團之間規劃的隔離帶。
城鄉建設和發展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統籌安排風景名勝區及周邊地區的建設。
城鄉規劃確定的飲用水水源、生態綠地、江河湖庫等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區域、機場等需要特殊保護的重大公用設施控制區域,以及因景觀特色塑造需要特別控制的區域,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專門的管理規定。
第四十二條市人民政府依據國家關于城鄉規劃、城市建設、房屋建筑等標準、規范,綜合考慮本市自然條件、人文環境和經濟發展需要,制定本市的規劃技術規定。
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守規劃技術規定。
第四十三條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批準后,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定期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規劃及其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和原審批機關提出評估報告并附具征求意見的情況。
組織編制機關可以根據總體規劃評估報告編制年度實施規劃或者近期建設規劃。經原審批機關同意后,組織編制機關可以重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重新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征求規劃地段內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并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進行。
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屆滿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對總體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并向原審批機關提出重新編制總體規劃的報告,經同意后,組織重新編制總體規劃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