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員問責條例內容解讀
中國共產黨肩負著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歷史使命,同時也面臨著“四大考驗”“四種危險”。完成歷史使命,戰勝風險挑戰,必須管好黨、治好黨,確保黨始終成為的堅強領導核心。黨的十八大以來,以*同志為黨中央緊緊抓住治國理政的關鍵,把全面從嚴治黨納入“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正風肅紀,反腐懲惡,推動形成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黨風政風為之一新,黨心民心為之大振。“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正義是最強的力量。”全面從嚴治黨的實踐,試出了人心向背,奠定了廣泛和堅實的政治基礎和群眾基礎。只要我們管黨治黨不放松、正風肅紀不停步、反腐懲惡不手軟,就一定能贏得這場輸不起也決不能輸的斗爭。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治制。”制度治黨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題中應有之義。建設好、管理好一個有430多萬個黨組織、8700多萬名黨員的執政黨,離開制度是根本不可能的。“解決從嚴治黨問題,最根本的是嚴格遵循執政黨建設規律進行制度建設,不斷增強黨內生活和黨的建設制度的嚴密性和科學性”“要把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為事關黨長期執政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重大戰略任務,加快構建以黨章為根本、若干配套黨內法規為支撐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全面從嚴治黨,關鍵是要抓住領導干部這個‘關鍵少數’,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全方位扎緊制度籠子,更多用制度治黨、管權、治吏”……的一系列重要論述,深刻闡明了制度治黨的重要意義和方法路徑,廓清了一系列事關根本的重大問題和根本關系,為新形勢下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提供了根本遵循。
建黨95年來,我們黨在制度建黨和制度治黨上積累了豐富的經驗教訓。以黨章為根本的黨內法規,為中國共產黨領航中國不斷取得一個又一個勝利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隨著世情、國情、黨情發生深刻變化,黨內法規也出現了一些不配套、不適應、不協調、不銜接、不一致的現象。比如,在某些領域和某些方面,制度滯后于實踐發展和形勢需要;有些制度過于抽象籠統,缺乏具體的實施細則和可操作性的規定;還有些黨內法規制度公信力、約束力弱化,甚至淪為擺設。這些都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短板,必須盡快補齊。正因為高度重視,三年多來我們黨的制度建設取得了巨大進展。截至目前,中央已經出臺或修訂的黨內法規共54部,包括黨章1部、準則1部、條例8部、規則6部、規定21部、辦法9部、細則8部,超過現行150多部中央黨內法規的三分之一。
在眾多黨內法規制度中,問責條例堪稱全面從嚴治黨的一件利器。條例貫徹黨章,堅持問題導向,緊緊圍繞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維護黨的紀律、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開展問責。對于失職失責造成嚴重后果、人民群眾反映強烈、損害黨執政的政治基礎的都要嚴肅追究責任,既追究主體責任、監督責任,又追究領導責任。“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實踐證明,問責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抓手。但如果沒有統一、配套、剛性的問責制度作支撐,問責的執行效果必將大打折扣。黨的責任重如泰山,有權必然有責,失責必須追究。制定問責條例,既是為了減少問責執行的自由裁量空間,推動管黨治黨從寬松軟走向嚴緊硬,提高黨的建設的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水平;同時也是在告誡和警示全黨,黨中央對問責是動真格的,黨的領導干部不擔當、不負責就要被追責。
“事必有法,然后可成。”問責條例的制定,進一步夯實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制度基石。廣東是發展的排頭兵,全省各級黨組黨委、紀委紀檢組和黨的工作部門必須認真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以問責倒逼責任落實,鍛造一支忠誠干凈擔當的南粵黨員干部隊伍,為實現“三個定位、兩個率先”總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中國共產黨員問責條例內容詳解
條例到底有哪些變化和規定?如何突出體現黨紀“從嚴”?
紀法分開:70多項與法律重合內容刪除 黨紀嚴于法律
條例修訂: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于法。修訂刪除了70余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修訂后,條例從原來的3編、15章、178條、24000余字縮減為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例如,之前與刑法等重合的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內容,不再單獨規定于黨紀中。
專家解讀:中紀委特約監察員、中國政法大學副校長馬懷德表示,現行黨紀處分條例2003年12月頒布實施,但隨著形勢發展,已不能完全適應從嚴治黨新需要。最大問題是紀法不分,其中近一半內容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重復,實際上難以用到,也浪費了行政成本,甚至在極個別情況下還會出現以紀代法、越俎代庖的情況。
例如,2015年紀委通報的案例中,某地一位區縣領導因收受禮品被黨紀處分,未進入司法程序,而該地某中學校長因收受家長禮品被處以更嚴的有期徒刑。
社科院中國廉政研究中心副秘書長高波表示,不少違紀案例反映出黨紀滯后于反腐敗形勢,一些黨紀與國法重復,黨紀抓小抓早的作用體現不突出,出現了“沒查都是‘好同志’,一查就成‘階下囚’”的現象。
此次修訂落實了從嚴治黨、黨要管黨的要求,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在法律之前為黨員劃定紀律底線,從小錯抓起,不讓黨紀嚴于國法淪為空話。
專家表示,條例修訂的精神已經在近期紀委執紀當中有所體現。例如,中紀委對原河北省委書記周本順涉嫌嚴重違法違紀的通報中,首先提到的就是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重大問題上發表違背中央精神的言論,不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干擾、妨礙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為提拔職務進行非組織活動,違規選拔任用干部,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等。
高波表示:“通報中通篇都是鮮明的‘紀律語言’,是紀委執紀當中紀法分開的明顯信號。新修訂的條例正是把這些實踐成果固定下來。”
劃定紅線:強調追責 明確6類“負面清單”
條例修訂:強化“負面清單”作用,將原有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梳理整合、科學修訂為六類: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和生活紀律,把黨章關于紀律的要求具體化,并在分則各章中按照同類相近和從重到輕的原則進行排序。
專家解讀: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介紹,例如濫發津貼等,以前雖有制度約束,但過于零散碎片化,現在制度更加規范,處分體系更完善。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認為,過去,違反黨章、損害黨章權威的違紀行為缺乏嚴肅問責的條款,修改條例整合明晰了黨員的“負面清單”,對黨員干部禁止行為的事實范圍進行了調整,內容細化,可操作,不僅告誡黨員干部哪類行為不能做,同時提出清晰的處罰依據,違紀行為不再有空可鉆。
中央黨校黨史部主任謝春濤說,比如原條例第150條中關于“通奸”“包養情婦(夫)”的提法在新條例中被刪除,范圍擴大到“與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系”,讓紀律處分的面更寬更嚴。“有些不正當性行為可能只是道德問題,不違法,以前太具體反而容易有遺漏,讓一些人鉆了空子。修改后把軟約束變成硬要求。”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表示,舊條例的一個突出問題是什么都管,但有些問題沒管好。例如,政治紀律、政治規矩等以前難以把握,存在模糊地帶,此次修訂明確列出,可以“對號入座”,使違紀者不能再心存僥幸。
高波介紹,條例把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列在突出位置,明確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等違反政治紀律條款,把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事項等列入違反組織紀律要求中。
“過去常說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但怎樣算做到,一些人并不清楚,現在條例中對此明明白白說清楚了,不能再打擦邊球。”高波表示。
十八大以來成果制度化:方向精準 體現從嚴治黨常態化
條例修訂:將十八大以來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落實八項規定、反對“四風”等從嚴治黨的實踐成果制度化、常態化。條例明確增加了一些違紀條款,如廉潔紀律方面增加了權權交易、利用權職或職務影響為親屬和身邊人員謀利等;在違反群眾紀律方面新增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侵害群眾民主權益等;在工作紀律方面增加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等;在違反生活紀律方面增加了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
專家解讀:多位專家指出,十八大召開以來,中央始終堅持以零容忍的態度懲治腐敗,但也時有“反‘四風’只是一陣風”“反腐力度過大動搖執政基礎”的雜音,群眾在切實感受到反腐成效的同時,也擔心反腐力度可能減弱。
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軍表示,十八屆四中全會把黨規和法治一起作為國家法律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針對一些腐敗問題,必須出臺嚴厲舉措,剎住歪風,但禁令并不是一陣風的運動,也需要在日常工作中長期發揮作用,更嚴約束黨員的黨內生活。
例如,十八大以來,查處了不少黨員干部大吃大喝、出入高檔會所、打高爾夫等違反八項規定問題,而大吃大喝在以前的紀律處分條例中沒有具體明確的表述。新修訂的條例明確對超標準、超范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等相關責任進行處分,一旦違反將依條例嚴格查處,這對黨員的約束力明顯增強。
莊德水表示,新的紀律處分條例讓問責、執紀、監督有新的靶心,也明確了紀委監督執紀問責的要點、標準、尺度、力度。
專家指出,此次修訂的一個重要信號是:全面從嚴治黨,越往后執紀越嚴。高波表示,十八大以來,黨紀修訂明顯的變化是以問題為導向,針對現實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用制度措施加以解決,按照全覆蓋--從嚴執行--更嚴要求的方向不斷邁進。“從嚴治黨沒有休止符,隨著形勢發展,制度層面上也將不斷完善健全。”高波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