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兼并的形式:
1、購買式兼并
購買式兼并即兼并方出資購買目標企業的資產。這種形式一般是以現金購買為條件,將目標企業的整體產權買斷。這種購買只計算目標企業的整體資產價值,依其價值而確定購買價格。兼并方不與被兼并方協商債務如何處理。企業在完成兼并的同時,對其債務進行清償。
購買式兼并,可使目標企業喪失經濟主體資格。兼并企業的購買價格,實際上是被兼并企業償還債務以后的出價。因此,兼并企業即使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目標企業的資產仍大于債務,而使兼并企業獲得實際利益。
2、承擔債務式兼并
承擔債務式兼并即在目標企業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并方以承擔目標企業的債務為條件接受其資產。作為被兼并企業,所有資產整體歸入兼并企業,法人主體消失,喪失經濟主體資格。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兼并企業沒有理由取得被兼并企業的財產而拒絕承擔其債務。
這種兼并的特點是,兼并企業將被兼并企業的債務及整體產權一并吸收,以承擔被兼并企業的債務來實現兼并。兼并行為的交易不是以價格為標準,而是以債務和整體產權價值之比而定。通常目標企業都還具有潛力或還有可利用的資源。
3、吸收股份式兼并
吸收股份式兼并即將被兼并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并方,成為兼并企業的一個股東。
吸收股份式的企業兼并,使被兼并企業的整體財產并入兼并企業,被兼并企業作為經濟實體已不復存在。吸收股份式也發生在被兼并企業資大于債的情況下。被兼并企業所有者與兼并企業一起享有按股分紅的權利和承擔負虧的義務。在市場經濟比較完善的國家,這種兼并形式為數甚多。其中包括資產入股式、股票交換式等。
4、控股式兼并
控股式兼并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票達到控股,實現兼并。被兼并企業作為經濟實體仍然存在,具有法人資格,不過是被改造成股份制企業。兼并企業作為被兼并企業的新股東,對被兼并企業有原有債務不應負連帶責任,其風險責任僅以控股出資的股金為限。因此,被兼并企業債務由自己以其所有額經營管理的財產為限清償,日后破產了照此處理,與兼并企業無涉。
這種兼并不再是以現金或債務作為必要的交易條件,而是以所占企業股份的份額為主要特征,以達到控股條件為依據,實現對被兼并企業的產權占有。這種控股式兼并一般都是在企業運行之中發生的兼并行為,而不是以企業的停產實現轉移。這是一種平和的兼并形式。
在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兼并是企業變更和終止的方式之一,是企業競爭中優勝劣汰的正常現象,也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從企業兼并的主要形式(前三種形式)來看,“企業兼并”屬于企業合并的一種。企業合并分為吸收式和新設式兩種形式。吸收合并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兼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并形式。在這種合并中,存續公司仍然保持原來的公司名稱,而且有權獲得其他公司被吸收公司的資產和債務,同時承擔其債務,被吸收公司從此不復存在。企業兼并的第四種形式有別于企業吸收合并,它以不改變被兼并企業的法人地位為前提,以購買被兼并企業的股權。由于控制了被兼并企業的部分股權,從而取得被兼并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權。兼并企業與被兼并企業原股東共同負擔被兼并企業的盈虧。
企業并購中的風險:
1、報表風險
在并購過程中,并購雙方首先要確定目標企業的并購價格,其主要依據便是目標企業的年度報告財務報表等方面但目標企業有可能為了獲取更多利益,故意隱瞞損失信息,夸大收益信息,對很多影響價格的信息不作充分準確的披露,這會直接影響到并購價格的合理性,從而使并購后的企業面臨著潛在的風險。
2、評估風險
對于并購,由于涉及到目標企業資產或負債的全部或部分轉移,需要對目標企業的資產負債進行評估,對標的物進行評估但是評估實踐中存在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問題,以及外部因素的干擾問題。
3、合同風險
目標公司對于與其有關的合同有可能管理不嚴,或由于賣方的主觀原因而使買方無法全面了解目標公司與他人訂立合同的具體情況,這些合同將直接影響到買方在并購中的風險。
4、資產風險
企業并購的標的是資產,而資產所有權歸屬也就成為交易的核心在并購過程中,如果過分依賴報表的帳面信息,而對資產的數量資產在法律上是否存在,以及資產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是否有效卻不作進一步分析,則可能會使得并購后企業存在大量不良資產,從而影響企業的有效運作。
5、負債風險
對于并購來說,并購行為完成后,并購后的企業要承擔目標企業的原有債務,由于有負債和未來負債,主觀操作空間較大,加上有些未來之債并沒有反映在公司帳目上,因此,這些債務問題對于并購來說是一個必須認真對待的風險。
6、財務風險
企業并購往往都是通過杠桿收購方式進行,這種并購方式必然使得收購者負債率較高,一旦市場變動導致企業并購實際效果達不到預期效果,將使企業自身陷入財務危機。
7、訴訟風險
很多請況下,訴訟的結果事先難以預測,如賣方沒有全面披露正在進行或潛在的訴訟以及訴訟對象的個體情況,那么訴訟的結果很可能就會改變諸如應收帳款等目標公司的資產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