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的法律事由
公司法第180條對公司解散的事由作為規定: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公司解散的法律特征:
1、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程序;
2、解散以后公司的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公司作為法人,不像人一樣,已經死亡就失去了民事主體地位。在公司解散以后,還要經過清算,注銷登記,公司的法人資格才最終消滅,所以公司解散以后到注銷登記以前這段時間,其法人資格視為存續;
3、公司解散以后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進行清算范圍以內的活動;
4、解散后,必須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5、公司解散的原因是公司章程規定或違反法律、法規的事由發生,使公司無法存續下去,除此其他原因不能引起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的法律效力
1、停止一切積極活動。是指不得再開展新的經營業務,對原來進行的尚未完結的業務,公司仍可視具體情況決定是繼續完成還是終止。
2、成立清算組,接替公司董事會。除公司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以外,公司解散都要成立清算組,由清算組代替董事會的職務;
3、清理債權債務;
4、公司解散以后,其法人資格并不消滅,但其行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開展清算范圍內的活動。公司的法人資格要經過清算或清償債務程序以后,辦理注銷登記或合并、分立登記后才能消滅。
公司解散的兩種形式
按照公司解散是否出于股東的意志,解散分為任意解散和強制解散。
(一)任意解散
任意解散又叫自愿解散,是指公司依照章程的規定或股東會的決議自動解散公司。自愿解散公司的原因具體體現在:
1、營業期限屆滿;
2、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3、股東會決議解散。一般是在公司經營狀況不好或者沒有發展前途的情況下作出的。首先由董事會提出建議,制定解散方案,將提案送交股東會表決,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才能形成解散決議,決議一經作出,公司立即解散;
4、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
(二)強制解散
強制解散是指不是由于公司自愿,而是根據政府主管機關的命令或法院判決而解散公司。公司強制解散的原因具體體現在: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2、法院判決解散公司。根據修改后的公司法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的判決生效時,公司即應解散;
3、因破產而解散。破產是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情況。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后,經審理如果裁定宣告公司破產,則公司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