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本市戶籍公民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申領人可以就近向常住戶口所在地、工作地、居住地等任意一個戶籍派出所交驗以下證明證件:
(一)申領人居民戶口簿;
(二)申領人丟失補領居民身份證書面申請;
(三)申領人本人到派出所拍攝居民身份證數碼照片或交驗本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居民身份證標準彩色照片,并現場采集指紋信息。
(四)申領人領取證件時,需持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到派出所核驗指紋信息,核對無誤后發放證件。
(五)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補領居民身份證的,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補領,并提供監護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六)因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偏遠山區出行不便的群眾,需要補領居民身份證時,可以向戶籍派出所提出辦理居民身份證申請,預約商定時間,由民警攜帶移動人像、指紋采集等設備上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