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戶口遷往市外登記須出具下列證件證明到其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一)招生、畢業分配的須持招生、畢業分配證明。
(二)參軍的須持入伍通知書或軍事院校錄取通知書。
(三)出國(出境)定居的須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批準赴港澳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批準赴臺灣地區定居注銷戶口通知單或家屬書面注銷戶口申請;已在國(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國(境)外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申請。
(四)失蹤6個月以上注銷戶口須持法院(宣告失蹤)裁定或派出所報走失登記及親屬書面申請。
(五)其他原因遷往市外的須持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上述人員遷出或注銷戶口,還需提供遷出或注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