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父母雙方或母親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戶口的嬰兒,在出生一個月內,由監護人到嬰兒父親或母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報出生登 記。嬰兒父母一方為本市集體戶口,一方為本市家庭戶口的,嬰兒須隨家庭戶一方登記常住戶口。嬰兒母親為本市集體戶口,父親為市外戶口的,戶口可隨母親登記 為集體戶口。母親為本市農業戶口的,嬰兒可以自愿選擇隨母或隨父登記為非農業戶口。
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2.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3.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生育服務證(隨父申報登記的,該證需到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辦理遷移手續);
4.嬰兒母親系駐京部隊現役軍人的,須出具其母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出具的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5. 超計劃生育、非婚生育嬰兒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須持嬰兒出生醫院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 證及嬰兒母親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開具的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非婚生嬰兒同時提供親子鑒定證明經派出所審批辦理;
6.在港、澳、臺 及國外出生的嬰兒,須持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 護照;嬰兒父親、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北京市生育服務證或繳納社會撫養費證明或區縣計生部門出具的同意入戶證明。
(二)父親為本市戶口、母親為外省市戶口的嬰兒(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隨父申報出生登記的,應符合北京市計劃生育政策,可直接到其父親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或戶政大廳)辦理出生登記。應出具下列證件證明:
1. 嬰兒父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醫療機構填發的出生醫學證明;
3. 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三) 父母均為我市人才集體戶口,或一方為我市人才集體戶口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人員,且在北京沒有本人名下合法產權的卓,符合我市計劃生育政策、手續齊全的, 按照“自愿選擇隨父隨母登記戶口”的原則申報出生登記,可以隨父親或母親在我市人才集體戶申報出生登記。新生兒父母人事檔案關系已經調往外省市或本市其他 單位,但戶口仍滯留在人才集體戶內的,其生育的新生兒不能在人才集體戶申報出生登記;在本市有工作單位,且其單位已開立集體戶的人才集體戶口人員,應先將 本人戶口遷至工作單位集體戶內,再申請申報新生兒出生登記。應出具以下證件證明:
1. 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介紹信、集體戶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外地一方為家庭戶的持居民戶口簿;
2.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3.父親或母親一方系部隊現役軍人的,還需提供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部門證明及本人身份證件;
4.結婚證;
5.北京市生育服務證(外省市生育服務證明需到入戶地街、鄉計劃生育部門更換成北京市生育服務證);
6.出生醫學證明,在港澳臺及國外出生的嬰兒,提供國外或境外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原件、復印件及翻譯機構出具的出生證明翻譯件和我駐外使領館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或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