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辦局人力資源部門,有關單位:
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的通知》(津政發〔2003〕107號)等有關規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決定調整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由2050元調整為21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由20.8元調整為22.6元。
三、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
調整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政策解讀
一、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答: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二、最低工資標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答:我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也同樣適用。
三、月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分別是什么?
答: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月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按月計算的,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是按小時計算的,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四、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嗎?
答:最低工資標準包含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個人繳費部分。
五、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哪些項目?
答: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下列項目以后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一是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二是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是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