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8日,武漢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關于核定工傷保險待遇涉及的201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統計數據的通知》規定,武漢市2019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673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因此,2020年6月之后,武漢市用人單位(包括合同履行地在武漢,注冊地不在武漢的企業)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均工資高于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即20190元(6730元/月×3個月)的,將統一按照20190元計算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與此相關的還涉及到勞動者主張工傷待遇時,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核算都將受到相應影響(工傷待遇計算統計表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