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本文小編為你解答關于百色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從百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后,百色的最低工資調整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45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4元/小時。百色市各縣、縣級市的最低工資調整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
本次全區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共分三類,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含東興)、欽州被分為第一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8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小時;貴港、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崇左被分為第二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45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4元/小時;各縣、縣級市、自治縣被分在第三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300元/月,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為12.5元/小時。
據了解,廣西上一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是2015年。與前一次調整相比,百色的最低工資標準由原先的1210元/月漲至1450元/月,每月增長240元,增幅約12%,百色市各縣最低工資標準由原先的1000元/月漲至1300元/月,每月增長300元,增幅13%。此外,經過本次調整后,縣級市的最低工資標準與各縣、自治縣合并,同為1300元/月。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應發工資還是實發工資?
是應發工資。應發工資和實發工資是兩個概念,應發工資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應發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實發工資是在做了合理的扣除后,實際上發到勞動者手里的工資。如,按規定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事病假工資扣除等,做了這些合理的扣除后所實發的工資可能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但這不是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在這里需要注意的是,勞動者在提供了正常勞動的情況下,在作了符合規定的扣除后的工資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如,根據《河北省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經職工代表大會批準的廠規、廠紀中明確規定的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費用,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但這種扣除后的工資余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根據有關規定,“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幾項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對勞動者實行包吃包住,屬于用人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將此計算在勞動者的工資內,更不能因此使支付的貨幣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什么是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
政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是為了維護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哪些項目?
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的項目有:(一)延長工作時間工資;(二)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三)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即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以上各項以后,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