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其組成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勞動者在夜班、高溫、低溫、井下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本文小編為你解答關于北京最低工資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2019調整
2019年5月8日,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布通知,從7月1日起,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由每小時不低于12.18元、每月不低于2120元,調整到每小時不低于12.64元、每月不低于2200元。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24元/小時,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法定節假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確定為56元/小時。
規定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基本生活,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其他有用工行為的經濟組織(以下統稱企業)中工作的勞動者,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市勞動局統一管理并監督檢查本規定的實施。 區、縣勞動局在本區、縣行政區域內對本規定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工會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對企業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者對企業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四條
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為企業工作,企業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者個人工資收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企業必須及時補足。
第五條
最低工資標準按小時、月確定,每小時不低于1.1元人民幣,每月不低于210元人民幣。
實行計件工資或者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必須進行合理折算,其相應的折算額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第六條
最低工資標準包括按國家統計局規定應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工資、獎金、補貼等各項收入。
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收入:
(一)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條件下工作領取的津貼;
(二)勞動者在節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依法享受的保險福利待遇; (四)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它收入。
第七條
市勞動局根據本市就業者及其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就業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變動情況,商有關部門后,可以提出調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發布實施。
第八條
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探親、結婚、生育、直系親屬死亡等的休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勞動者在見習期、熟練期、學徒期、試用期內的工資待遇,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企業應當規定每月支付工資的日期,并向全體勞動者公布。
企業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時支付勞動者工資。
第十一條
企業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者有權要求補足,并可以按下列標準請求企業支付賠償金:
(一)欠付六日以上(不含六日)一個月以內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資部分20%的賠償金;
(二)連續欠付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內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資部分50%的賠償金;
(三)欠付三個月以上的,支付所欠最低工資部分100%的賠償金。
第十二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下列行為,由市、區、縣勞動局給予處罰:
(一)違反本規定第四條,支付勞動者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企業處以3000至5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至500元罰款。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不確定或者不公布支付工資日期的,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對企業處以1000至3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100至300元罰款。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不以貨幣形式支付勞動者最低工資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企業處以3000至5000元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處以300至500元罰款。
第十三條
企業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的,市、區、縣勞動局可以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該企業給予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
第十四條
對市、區、縣勞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市、區、縣勞動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勞動者與企業因最低工資問題發生的勞動爭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