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包含勞動者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等費用)。這里所稱正常勞動,是指勞動者按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在法定工作時間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內從事的勞動。勞動者依法享受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生育(產)假、節育手術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間,以及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那么2019年茂名最低工資多少錢?茂名最低工資標準如何規定?以下為你介紹關于2019年茂名最低工資的相關信息。
最低工資標準上調
如何影響你的“錢袋子”?
最低工資標準是保障勞動者本人及其贍養人口最低生活需要的工資支付保障標準。最低工資標準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資標準和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的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上調最低工資標準,對增加職工收入,特別是促進提高低收入職工的工資水平將起到直接拉動作用。職工的失業保險金、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試用期工資、公益性崗位工資以及單位歇業、停產等情況下工資、生活費將隨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而上漲。
注意!最低工資≠標準工資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用人單位會將最低工資標準同單位的標準工資相混淆。對此,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指出,目前部分用人單位把加班加點工資、內部福利待遇等都包括在最低工資內,或采取提高勞動定額、降低計件單價、任意延長工作時間等手段來混淆或曲解最低工資的內涵,都是違反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的。
如果勞動者發現自己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的工資卻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廣東距離上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已三年
從2011年到2015年,廣東共三次調高最低工資標準,第一次是2011年3月1日,當時第一類地區廣州標準調高至每月1300元,第二類地區佛山、東莞、中山三市每月1100元。
第二次調整是2013年5月1日,提高19.2%,第一類地區廣州市調整后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50元,小時最低工資為15元。第二類地區調整后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310元,小時最低工資為12.5元。
第三次調整是2015年5月1日,調整平均增幅為19%,第一類地區廣州市為1895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8.3元/小時;第二類標準為1510元/月,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4元/小時,其中珠海在此標準的基礎上上調到1650元/月、15.8元/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