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落實調整后宜春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經開區勞動保障與安監局、宜陽新區社會事業局、明月山區管委會社會事業局,市直各用人單位: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府廳字[2015]107號)精神,我市各地最低工資標準予以了調整,按照市政府要求,現將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明確如下,請各地各單位抓好貫徹落實。
一、各縣(市、區)最低工資標準
袁州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宜陽新區、明月山溫泉風景名勝區適用二類區域,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4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4.3元/小時。
樟樹市、豐城市、高安市適用三類區域,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34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3.4元/小時。
萬載縣、上高縣、宜豐縣、靖安縣、奉新縣、銅鼓縣適用四類區域,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資標準11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1.8元/小時。
以上最低工資標準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有關要求
1、凡全市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前提下,其最低工資收入不能低于以上新標準,從10月1日起未達新標準的應調增到新標準。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2、月最低工資不包括的部分:延長法定工作時間的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的勞動者福利費用。
3、非全日制用工指日平均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
4、各地要把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及時宣傳落實到轄區內各用人單位,并加強新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反最低工資規定、故意壓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為,確保新標準落到實處。
特此通知
宜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