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27日從安徽省人社廳獲悉,為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保障勞動者個人及其家庭成員的基本生活,我省日前出臺《安徽省最低工資規定》。該規定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省政府規定的,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最低報酬的標準。《規定》明確了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對象、調整的參考依據及程序等。省內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該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依照該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每兩至三年至少調整一次。
《規定》要求,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條件下,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會組織依法對該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人社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用人單位違反該規定的行為,勞動者有權向人社部門舉報或者投訴;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勞動爭議的,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或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縣級以上政府人社部門責令限期支付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超過限期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以下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超過限期10日以內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50%;超過限期10日以上不滿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70%;超過限期20日的,賠償金數額為應付金額的100%。用人單位拒不支付最低工資標準的差額、加付賠償金的,由人社部門按每拒付1名職工罰款2000元的標準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