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家帶來的是最新學憲法講憲法的主題班會,歡迎參考。
一、班會背景:
事實上,設立“國家憲法日”是法律界由來已久的呼聲。12月4日是中國的“全國法制宣傳日”。之所以確定這一天為“全國法制宣傳日”,是因為中國現行的憲法在1982年12月4日正式實施。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的要求,全國人大便擬以立法形式設立“國家憲法日”
二、活動目的:
四中全會公報提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的生命力和權威也在于實施。“憲法不是為了印在紙上、掛在墻上給人看的,但是多年來,憲法的實施和保障是不完備的。”在不少人的頭腦中有一種觀念,認為刑法、民法是比較嚴厲的法律,違反這些法律要受到制裁。但憲法好像是很“寬容”的,違反憲法可以不追究法律責任。這種“違法可怕,違憲不可怕”的觀念相當普遍。其實,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這首先是由憲法與其他法律的關系決定的。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凌駕于所有法律之上,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從內容上來講,憲法是人民權利憲章,最大程度集中了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追求和信念,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
三、活動準備:
1、每個同學準備說一段對憲法的了解;
2、準備一段憲法歷史的短片;
3、出十道關于憲法知識的問題,用于中間環節的小游戲進行搶答;
四、活動過程:
1、由主持人致開場白,介紹開展本次主題班會的意義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現行憲法是對1954年制定的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為了增強全社會的憲法意識,弘揚憲法精神,加強憲法實施,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將12月4日設立為國家憲法日。國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憲法宣傳教育活動。b、意義
設立“國家憲法日”,是一個重要的儀式,傳遞的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理念。設立國家憲法日,不僅是增加一個紀念日,更要使這一天成為全民的憲法“教育日、普及日、深化日”,形成舉國上下尊重憲法、憲法至上、用憲法維護人民權益的社會氛圍。
設立國家憲法日,也是讓憲法思維內化于所有國家公職人員心中。權力屬于人民,權力服從憲法。公職人員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于人民之上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2、主持人播放PPT帶領同學學習憲法知識
3、下面請同學們談談對憲法的了解
4、觀看憲法日宣傳的幻燈片《憲法小知識》
5、討論憲法對現代社會的重要性
6、由主持人出十道關于憲法知識的題目,同學們分組搶答:
1)我國第一部憲法制定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1954年9月頒布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我國現行的憲法經過幾次修改?
我國現行憲法經歷過四次修改
我國現行憲法為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四部憲法
其中經歷了以下四次修改: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根據憲法修正案修正的憲法文本
3)我國的國家國體、政體和國家結構形式是怎樣的?我國的國家性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
我國的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我國的國家結構形式??單一制
4)為什么說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
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與普通法律有如下三個方面的主要區別:
(一)在規定的內容上與普通法律不同。普通法律作為部門法,調整的只是國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社會關系,而作為根本法的憲法,它規定的是國家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我國現行《憲法》在序言中就明確宣布:“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
(二)在法律效力上與普通法律不同。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所具有的就不僅是一般的法律效力,而是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法律效力的最高性表現在:
(1)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和基礎;
(2)普通法律不得與憲法相抵觸;
(3)憲法是一切組織或者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三)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與普通法律不同。由于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為了體現憲法的嚴肅性,保持憲法的穩定性和連續性,多數國家對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規定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別程序。
5)憲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人民主權原則、人權原則、法治原則、權利制約原則。
6)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有哪些?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政治權利和自由。其中主要包括:平等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自由、出版自由、集會、游行、示威自由和結社自由。
(1)平等權。《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這是我國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法制的一個基本原則。
(2)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3)言論自由。《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自由權利。它是公民政治自由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利,其他自由都是言論自由的具體和擴大。
(4)出版自由。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充表現,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它的主要媒介物是書籍、報紙、傳單、廣播、電視等。
(5)集會、游行、示威自由。
(6)結社自由。結社自由是指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規定的某種社會團體的自由。
(二)宗教信仰自由
(三)人身自由
(四)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取得賠償的權利
(1)所謂批評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
(2)所謂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工作有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
(3)所謂申訴權,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錯誤的、違法的決定、判決而受損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
(4)所謂控告權,是指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揭發和指控的權利。
(5)所謂檢舉權,是指公民對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
(6)公民的取得賠償權,《憲法》第41條第3款規定:“由于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五)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主要包括勞動權、休息權、退休權、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和獲得物質保障權。
(六)文化教育權利
(七)婚姻、家庭、婦女、老人、兒童受國家保護的權利
(八)保護華僑和歸僑以及僑眷的權益
7)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有哪些?
(一)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二)遵紀守法和尊重社會公德
(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四)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五)依法納稅
(六)其他方面義務。在憲法中,除以上專門規定的公民五種義務外,在基本權利條文中還規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