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濰坊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濰公積金〔2018〕63號)、《濰坊市靈活就業人員自主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濰公積金〔2019〕5號)等有關規定,現就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基數調整范圍。在濰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支(辦事)機構已設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單位和自主繳存的靈活就業人員中,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較前一年度發生變化的,或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雖未發生變化,但低于或高于繳存基數下限或上限的及其他需調整繳存基數的。
(二)繳存基數確定。單位應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繳存基數,并不得超過上限和低于下限。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下限的以下限為繳存基數,高于上限的以上限為繳存基數。2020年度我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上限為18819元,下限為1910元。靈活就業人員的繳存基數原則上不低于我市社保最低繳費基數。
職工工資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計算,具體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同時還包括按月、按季、按年發放的屬于工資總額范圍的獎勵性工資。
(三)基數調整時間。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工作自2020年7月1日起至8月30日止,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于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四)完善相關信息。在辦理調整基數業務的同時,要補充完善繳存單位和職工賬戶信息,相關要求見附件1。涉及單位基本信息、職工個人重要信息需要變更的,須持相關證明材料到公積金營業廳前臺辦理變更手續。
二、辦理方式
(一)已開通單位網廳的繳存單位,應通過單位網廳辦理繳存基數調整業務。繳存單位在基數調整時,應對系統彈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承諾書》(見附件2)點擊進行查看,同意確認后方可進行基數調整。
(二)尚未開通單位網廳的繳存單位原則上應首先開通單位網廳,如因技術原因或公積金中心分支(辦事)機構等原因無法通過單位網廳辦理繳存基數調整的,可按原流程辦理并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公積金匯繳清冊》一式兩份,并同時報送電子版;
2.《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承諾書》;
3.以上所需材料均要求加蓋單位公章。
(三)靈活就業人員需變更繳存基數的,應于當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向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未在該期限內提出變更申請的,繼續按上年度繳存基數繳存。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月繳存基數的,如遇人社部門公布的本地最低工資標準上調時,公積金中心將于下一住房公積金年度開始前,自動將職工執行月繳存基數調整為新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三、其他事項
(一)各繳存單位要把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單位、職工賬戶信息完善和重復賬戶合并以及開通使用單位網廳等作為規范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行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工作來抓,指定專人負責,認真做好相關工作。
(二)單位應嚴格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規定,全員、足額為本單位在職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按低于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基數繳存公積金,不得隨意停繳、欠繳。
(三)單位應嚴格按照職工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存基數。繳存基數調整后應及時告知繳存職工本人,以保障繳存職工知情權,維護繳存職工合法權益。因核對不嚴、弄虛造假等原因,致使繳存基數調整后產生糾紛的,由繳存單位承擔相關責任。
(四)各分支(辦事)機構要建立和完善工作程序,指定專人分別負責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和單位、職工、靈活就業人員賬戶信息完善、變更的初審、復核確認工作。對于材料不全、信息不完善的,應告知補充材料、完善信息后再來辦理,確保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和賬戶信息的準確、完整。要做好單位上報的紙質材料和電子資料編號歸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