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標準》(GB/T51271-2017)、 《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冀建法(2018)29 號)及我市相關政策,現將2020 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范圍
在衡水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的單位及其在職職工。
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時間
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原則上每年調整一次,每年7月1日調整執行。
三、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有關政策規定
1.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應當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工資應當根據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核定。
2.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衡水市上一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3.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低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四、2020 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標準
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由2018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調整為2019年職工個人月均工資總額。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最高不得超過16149元。衡水市區最低不得低于1790元;冀州市、深州市、棗強縣、故城縣、景縣、安平縣最低不得低于1680 元;武邑縣、武強縣、饒陽縣、阜城縣最低不得低于1580元。
靈活就業人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執行5383元標準。
五、相關要求
1.各繳存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統計部門規定的計算口徑核定職工工資總額,確定繳存基數,嚴格執行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規定,確保2020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順利調整到位。
2.各繳存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的同時,要對單位公積金繳存登記信息及所屬職工個人信息進行核對,信息不完整或有誤的,一并進行調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