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關于調整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的通知》,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號)《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陜人社發〔2019〕8號)及《榆林市住房公積金歸集管理辦法》等規定, 榆林市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自2020年7月1日起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基數上限
1、2020年度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為職工本人2019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繳存基數 每年核定一次。2020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不得高于2019年榆林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即20709元,不得低于榆林市最低工資標準。各單位在上下限范圍內的據實計算。繳存基數高于榆林市繳存基數上限或低于榆林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高上限或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榆林市最低工資標準:榆陽區、橫山區、神木市、府谷縣、定邊縣、靖邊縣 1800元/月;綏德縣、米脂縣、佳縣、吳堡縣、清澗縣、子洲縣 1700元/月。
調整后的繳存基數上下限從自 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2、按照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統制字〔1990〕1號)規定, 計算繳存基數的工資總額組成主要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3、靈活就業人員繳存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二、繳存比例
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分別不低于為 5%,上限分別不高于 12%。
三、月繳存額
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由 職工個人繳存額和 單位繳存額兩部分構成, 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月繳存基數分別與職工和單位繳存比例的 乘積之和。
四、其他事項
1、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調整關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各繳存單位應按政策規定中的工資總額足額為職工繳存公積金。2、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企業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恢復繳存并補繳其緩繳的住房公積金。
3、本通知由榆林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