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住房公積金就是單位為在職職工繳納的長期住房儲金,公積金最高繳存基數是不得超過上一年度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倍,機關事業單位公積金每月繳納比例按照工資基數的12%。住房公積金提取分為住房消費類提取和其他非住房消費類提取業務。住房消費類提取包含首套自住住房提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租賃住房提取、低收入職工住房類消費提取。那么廣州公積金提取有哪些條件呢?提取流程和所需材料有哪些?本文思而思學教育網小編為你整理了關于廣州公積金提取的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來看看具體解讀
《廣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提取辦法》已經廣州市住房管理委員會第四屆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現正式發布,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
一、《提取辦法》制定目的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中“堅持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購并舉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繳存人合理住房消費需求,限制投機性購房,防范化解住房公積金資金風險,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依法維護繳存人權益,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解決職工住房問題的自助與互助作用,彰顯制度設計的優越性,對現行相關提取規定進行了合理修訂和系統整合,形成《提取辦法》,解決了制度“碎片化”和“空白點”問題。
二、《提取辦法》主要內容
共六章23條,包括總則,提取條件,提取頻次及額度,提取程序,提取監督及附則。
三、《提取辦法》與現行規定相比的主要變化
(一)放寬了異地購房提取范圍。繳存人及配偶在廣州市無自有產權住房的,在毗鄰廣州的佛山、清遠、中山、東莞、惠州、韶關6個城市購買自住住房也可以提取。(第四條)
(二)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圍與購買自住住房的提取范圍一致。(第四條)
(三)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繳存,未使用或已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在廣州市無套取住房公積金記錄或套取資金已全額退回賬戶5年后,封存滿半年可以提取。(第四條、第十九條)
(四)繳存人申請了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含組合貸款)的,需辦理按月還貸,并以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作為唯一還款賬戶。還貸期間可提取一次賬戶余額還首期房款,也可用賬戶余額提前還貸,貸款結清后每年還可提取一次賬戶余額,至累計提取金額達到可提取總額。(第七條)
(五)有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銷戶提取。(第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