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人及所在單位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方可辦理提取業務。
符合規定的繳存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租賃自住住房的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性收入30%以上的。
(三)離休、退休的。
(四)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出境定居、戶口遷出本市或非本市戶口職工,并與本市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償還住房貸款本息。
(七)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八)領取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九)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災難或交通事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十)職工在職期間被判處刑罰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納入“專戶”管理,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滿2周年后仍未再就業的。
繳存人凡不符合以上規定的,均不得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家庭成員以共有產權形式購買的自住住房,可申請按各自所占購房款份額提取住房公積金,沒有明確份額的平均計提。非家庭成員以共有產權形式購買的住房,不得提取。
正在歸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繳存人及其配偶,凡涉及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應在完清貸款本息后,再行銷戶提取;若涉及第 (二)、(九)項情形的,應先提取住房公積金歸還個人貸款本息。
自貢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
除銷戶和使用住房公積金余額償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以外,最小提取額度以百元整數為單位計提。
符合第(一)項規定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非貸款購買自住住房的,憑有關證明材料,在辦妥產權證或購房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內,并付清購房款或支付首次購房款后,可申請從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一次性提取不超過購房款的住房公積金。
(二)貸款購買自住住房者,憑相關證明材料,可一次性申請提取本人和配偶賬戶上年度余額內不超過購房首付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簽訂之日起一年內申請提取);或從首次歸還貸款之月起一年后,申請每年度一次從本人和配偶賬戶的上年度余額中提取不超過當年還款本息額或提前還清本息額的住房公積金歸還貸款本息。
(三)符合第(一)項規定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請提取不超過建造、翻建、大修費用的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
符合第(二)項規定的,可每年申請從本人和配偶賬戶余額中一次性提取上年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性收入規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住房公積金。
符合第(三)、(四)、(五)、(八)、(十)、(十一)項規定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第(七)項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余額,同時注銷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
符合第(九)項規定的,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在支付醫療費用之日起一年內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個人應負擔醫療費用的住房公積金。
因遭遇重大自然災害或交通事故,在災難事故發生后一年內,可申請合計提取本人、配偶、子女賬戶余額中最多不超過處理災難事故所需費用的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