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有調整
根據《常德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及優化服務流程的通知》,11月1日起,我市正式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
《通知》規定,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無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即可于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銷戶提取本人賬戶內住房公積金余額。取消“終止勞動關系之日后1年方能提取”的規定。
無房職工租房用于本人居住的,每年可提取1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為實際租房發生額,但每月不得超過800元。取消“每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方能提取”的規定。
職工子女在國內普通高校就學期間,如果職工家庭人平均收入低于常德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以常德市人社部門提供的標準為準)的,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一年繳交的學費。
職工為未婚子女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不超過購房總價款。但不得再以此套住房進行住房公積金貸款。
職工及配偶、子女,職工及配偶雙方父母發生重大疾病、重大災害、重大交通責任事故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因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以本人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即自費部分)為上限;因重大災害視災情程度提取;因重大交通責任事故提取住房公積金金額以責任人實際賠償金額為上限。
從發文之日起,職工因購、建自住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購、建房時間已超過1年,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賬戶若無提取記錄,可以提取購、建房以后1年為止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但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取消“購、建房1年以后不能提取公積金”的規定。
職工為他人提供了住房公積金貸款聯合擔保的,其住房公積金余額已超過提供擔保額時,在符合其他提取條件的情況下,可以提取超過擔保額的住房公積金余額。取消“在借款人未還清貸款前擔保人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