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公積金政策具體如何呢?大家是否清楚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日前發布《廣州市個人自愿繳存使用住房公積金辦法(征求意見稿)》。根據征求意見稿,年滿16周歲且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靈活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雇主及其雇傭人員、持有本市就業證的港澳臺同胞等符合條件的個人,可自愿繳存、使用公積金。這也意味著如果遇到換工作期間,可以以個人名義繳存公積金,公積金不會斷繳。
征求意見稿提出,個人自愿繳存者應當以個人名義開戶繳存住房公積金,在開戶登記時與廣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簽訂協議,約定繳存金額、繳存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等內容。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不低于廣東省規定的廣州市最低工資標準,繳存比例不低于10%。目前廣州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895元/月,即個人自愿繳存者每月最低繳存金額為189.5元。
根據征求意見稿,個人自愿繳存者在符合條件下,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可提取的情況包括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自住住房。據征求意見稿,個人自愿繳存者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參照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執行,即自愿繳存者可以享受低利率的公積金住房貸款政策。使用公積金貸款以外的其他付款方式購買自住住房的,參照廣州市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政策執行。
賬戶停繳半年后可申請提取,提取限額不超過以個人自愿繳存者身份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自愿繳存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
個人獨立繳納的隨意性較大,易出現自愿繳存者在完成繳存、貸款手續后停止公積金繳存行為。如何規避?對此,征求意見稿規定:個人自愿繳存者在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應當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以保證繳存賬戶可按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結清前,個人自愿繳存者繳存賬戶的余額應當優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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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通過調查梳理發現,在廣東、北京、上海等地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中,低收入群體占到六成左右,但是在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中,低收入群體僅占到三成左右。
與之對應的情況則是,中等收入群體在繳存公積金職工中占比比較低,而在使用公積金貸款的群體中又占比最高。
住房公積金制度,本是為了幫助低收入者購房所設立。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時,職工單位不再負責向職工分配住房,而是由職工自己出一點,單位補貼一點,逐月繳納住房公積金,職工在購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
從這一性質可以看出,公積金是類似于互助性質的一種基金,只是它的用途規定為購買住房。當時各大城市的房價剛剛啟動,職工申請一筆公積金可以解決購房費用的相當大一部分,而公積金貸款的利息又低于銀行的商業房貸,因此購房者對此普遍抱歡迎態度。對于低收入群體來說,住房公積金對他們購房的幫助作用十分明顯。
但是,隨著房價的迅猛上漲,公積金的這種作用正顯得越來越微弱。
對于低收入者來說,他們在購房中對公積金貸款的依賴要遠遠大于中高收入者,為了能夠幫助他們,很多地方曾經不斷提高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但一方面,公積金管理部門事實上無法準確區分貸款者的收入狀況,另一方面,公積金提高貸款額度也是有限的,隨著調控力度的加強,在很多城市提高首付比例后,公積金貸款額度連用于首付都已不夠,從總的格局看,現在公積金貸款對于幫助低收入者購房能夠起的作用已經大不如前。
這樣一來,住房公積金中有越來越高的比例讓高收入者所使用,而低收入者繳存的公積金,反倒不能在急需之時發揮雪中送炭的作用。住建部等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2015年年度報告》顯示,2015年繳存職工中,低收入群體占49.81%,中高收入群體占50.19%。公積金貸款情況則反了過來,低收入群體占36.61%,中高收入群體占63.39%。
住房公積金出現的這種趨勢,已經離這項制度設立的本意越來越遠,也招來了低收入者越來越多的意見。但是,要想在短期內改變這一狀況卻有很大困難。
最近幾年,隨著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深入,公積金被作為調控工具反復運用,房價稍有下跌就放寬可貸額度,房價漲得過快又收緊可貸額度,這使得公積金逐漸遠離了它的本來面目,也很難起到幫助低收入者購房的作用了。
但是,幫助低收入者以盡可能低的代價完成購房,是各級政府在房地產市場上向民眾所承諾的“兜底責任”中的組成部分,鑒于目前這種狀況,各地政府應該開通多種途徑,使低收入者能夠盡可能地減輕購房負擔。
比如,在目前公積金貸款趨于收緊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可以考慮設置一定的標準,讓符合條件的低收入者申請商業房貸,銀行按公積金貸款利率向借貸者收取利率,由政府財政向銀行補足兩者之間的利差。通過這樣的政策創新,低收入者仍然能夠享受到足夠的公積金貸款紅利,減低購房壓力。
對于低收入者來說,他們即使在職時未購房,但他們對自己繳存的公積金仍有權利,在退休時可以將資金全額取出。但是,目前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們的支付的通常只是等同于銀行活期儲蓄的利率,而其收取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則要高得多。這種狀況的長期存在,客觀上造成了一部分人對繳存公積金產生抵觸情緒。
為改變這種狀況,可以考慮在職工退休領回繳存公積金時,對在職時從未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這部分職工,按銀行定期儲蓄標準支付利率,這樣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保障低收入者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