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公積金新政具體如何?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樓市“限購”政策穩步推進。根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規定,自4月16日起,青島市公積金貸款政策將統一執行新政,我市購買新建住房(含經濟適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調為30%。首次和二次申請二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調為40%。
新建住房首付比例調至30%
根據市國土局等五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保持和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平穩運行的通知》要求,我市自2017年3月16日起,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我市購買新建住房(含經濟適用房),首次和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上調為30%。
二手住房首付比例調至40%
在我市購買二手住房,首次和二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上調為40%,同時繼續執行首付款比例與房齡掛鉤的政策:房齡在10年以內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齡,房齡增加以5年為一檔,首付款比例相應提高10%。
繼續執行三次及以上住房公積金貸款不予受理政策。新政自3月16日起執行,原則上以網簽合同備案的時間為準。
3月15日前網簽的執行20%首付
新舊政策銜接設置1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間首付款比例政策如下:在3月15日(含)之前已辦理網簽合同備案的;合同簽約并已交納首付款(首付款收據為稅務專用機打收據,且開具時間在3月15日(含)之前)的;申貸時點所購樓盤項目需主體封頂且已簽訂了公積金貸款合作協議(4月14日前簽約均可)。符合以上條件,在4月14日前申貸執行原最低20%首付款比例政策。
二手住宅3月15日前報備 執行30%首付比例
在3月15日(含)之前已辦理網簽合同備案的;在未實行合同網簽備案區域購買二手住房申請公積金貸款的,管理處2017年3月15日(含)之前已作初審并在中心報備的。符合以上條件,在4月14日前申貸執行原最低30%首付款比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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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幾年,隨著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深入,公積金被作為調控工具反復運用,房價稍有下跌就放寬可貸額度,房價漲得過快又收緊可貸額度,這也使得公積金很難起到幫助低收入者購房的作用了。
目前,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主要群體和通過公積金貸款購房的群體出現分化。據報道,在廣東、上海等地,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中低收入群體占到六成左右,但是在使用公積金貸款的職工中,低收入群體僅占到三成左右。與之對應的情況則是,中等收入群體在繳存公積金職工中占比比較低,而在使用公積金貸款的群體中又占比最高。
住房公積金制度,本是為了幫助低收入者購房所設立。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推行住房制度改革時,職工單位不再負責向職工分配住房,而是由職工自己出一點,單位補貼一點,逐月繳納住房公積金,職工在購房時,可以申請公積金貸款。從這一性質可以看出,公積金是類似于互助性質的一種基金,只是它的用途規定為購買住房。當時各地房價不高,職工申請一筆公積金可以解決購房費用的大半,公積金貸款的利息又低于銀行商業房貸,因此購房者對此普遍抱有歡迎態度。對于低收入者來說,住房公積金對他們購房的幫助作用十分明顯。
但是,隨著房價不斷上漲,公積金的這種作用越來越薄弱。低收入者在購房中對公積金貸款的依賴大于高收入者,為了能夠幫助他們,很多地方曾經不斷提高公積金貸款的額度,但一方面,公積金管理部門事實上無法準確區分貸款者的收入狀況,另一方面,公積金提高貸款額度也是有限的,隨著調控力度的加強,在很多城市提高首付比例后,公積金貸款額度有時用于首付都已不夠。面對這種困難,很多低收入者只能放棄購房計劃,高收入者為了滿足購房,雖然也需要更多申請商業房貸或動用自有資金,但總的來說還能應付。這樣一來,住房公積金就越來越明顯地讓高收入者分享,而低收入者繳存的公積金,則反而成為對高收入者的利益輸送了。住建部等發布的《全國住房公積金2015年年度報告》顯示,2015年繳存職工中,低收入群體占49.81%,中高收入群體占50.19%。公積金貸款情況則是,低收入群體占36.61%,中高收入群體占63.39%。
住房公積金出現的這種趨勢,已經離這項制度設立的本意越來越遠,也招來了低收入者越來越多的意見。但是,要想在短期內改變這一狀況卻有很大困難。最近幾年,隨著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深入,公積金被作為調控工具反復運用,房價稍有下跌就放寬可貸額度,房價漲得過快又收緊可貸額度,這也使得公積金很難起到幫助低收入者購房的作用了。鑒于目前這種狀況,政府應該開通多種途徑,使低收入者能夠盡可能地減輕購房負擔。比如,在目前公積金貸款趨于收緊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可以考慮設置一定的標準,讓符合條件的低收入者申請商業房貸,銀行按公積金貸款利率向借貸者收取利息,由政府財政向銀行補足兩者之間的利差。通過這樣的政策創新,低收入者仍然能夠享受到足夠的公積金貸款紅利,減低購房壓力。
對于低收入者來說,他們即使在職時未購房,其繳存的公積金確實變相支持了高收入者購房,但他們對自己繳存的公積金仍有權利,在退休時可以將資金全額取出。但是,目前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們支付的都只是等同于銀行活期儲蓄的利率,而其收取的公積金貸款利率則要高得多,公積金管理中心事實上在賺低收入者的錢。這種狀況的長期存在,客觀上造成了一部分人對繳存公積金的抵觸。為改變這種狀況,可以考慮在職工退休領回繳存公積金時,對在職時從未申請公積金貸款的這部分職工按銀行定期儲蓄利率支付利息,這樣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保障低收入者利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