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調整,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貸款金額不超過相應最高貸款限額。以下是河南公積金貸款,歡迎參考!
關于調整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規定的通知
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
為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根據《鄭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鄭政辦?2016?60號)精神,結合省直實際,現對省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如下調整:
一、單筆貸款最高金額同時按以下三個條件核定:
1、貸款金額不超過相應最高貸款限額
夫妻雙方均在省直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正常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購買鄭州市區內住房、首次申請貸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60萬元;其他情況申請貸款的,貸款金額統一不超過40萬元。
2、嚴格按照繳存余額規定的倍數發放個人貸款
貸款金額不超過繳存余額的規定倍數: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和繳存時間確定單筆貸款金額。單筆貸款金額應小于或等于繳存余額乘以相應倍數的積。夫妻雙方均在省直公積金正常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的,繳存賬戶余額為夫妻雙方余額之和(不含近6期內一次性補繳金額,單身或配偶未在省直公積金中心繳存及繳存不滿6個月的,取借款人繳存賬戶余額);此次申請貸款前6個月未辦理柜面提取業務的,繳存余額不足1萬元時,按1萬元認定,其他情況按實際余額認定。貸款申請前6個月在柜面辦理過提取業務的,按實際余額認定。繳存時間不滿1年的,倍數值為15,繳存時間超過1年的,每超過1年倍數值增加1。異地貸款依據繳存地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認定繳存賬戶余額和繳存時間。
3、月還款額度不超過家庭收入的60%。
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單筆最高貸款額度以1、3兩個條件核定。
二、其他有關規定
1、對首付款來源、借款人家庭已有住房數量、借款人信用資質和購房合同真實性等情況加強實質性審核。
2、征信查詢有貸款記錄已結清,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房屋查詢無此套住房的,需提供買賣合同。
3、對于非鄭州市戶籍居民家庭已有1套住房,再次購買180平方米以下(不含180平方米)的住房不能使用公積金貸款。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5日起實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仍按原規定執行。
2017年10月13日
根據調整,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貸款金額不超過相應最高貸款限額。夫妻雙方均在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正常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購買鄭州市區內住房、首次申請貸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60萬元;其他情況申請貸款的,貸款金額統一不超過40萬元。同時,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自住住房的省直職工,月還款額度不超過家庭收入的60%。
而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個人貸款要嚴格按照繳存余額規定的倍數發放。夫妻雙方均在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正常連續繳存6個月以上的,繳存賬戶余額為夫妻雙方余額之和(不含近6期內一次性補繳金額,單身或配偶未在省直機關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繳存及繳存不滿6個月的,取借款人繳存賬戶余額);此次申請貸款前6個月未辦理柜面提取業務的,繳存余額不足1萬元時,按1萬元認定,其他情況按實際余額認定。貸款申請前6個月在柜面辦理過提取業務的,按實際余額認定。繳存時間不滿1年的,倍數值為15,繳存時間超過1年的,每超過1年倍數值增加1。省直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在貸款時,根據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和繳存時間確定單筆貸款金額,單筆貸款金額應小于或等于繳存余額乘以相應倍數的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