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辦法日前公布,具體細則是怎樣的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住房公積金資金安全,促進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誠信、健康發展,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防范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對成都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成都公積金中心”)管轄范圍內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通過騙提套取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后的處理和資金追回。
第三條 下列行為屬于騙提套取行為:
(一)利用虛假身份信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利用虛假婚姻信息、婚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利用虛假業務辦理委托函提取住房公積金;
(四)利用虛假工作關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五)利用虛假購房、住房租賃合同提取住房公積金;
(六)利用虛假房屋所有權權屬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利用虛假鑒定報告、病情診斷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
(八)利用虛假票據提取住房公積金;
(九)利用虛假自建房審批材料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四條 成都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或不按規定處理,侵害職工或單位合法權益的,按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五條 參與騙提套取行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處理程序
第六條 成都公積金中心確認職工通過騙提套取行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提取業務管理部門在3個工作日內制作處理決定書,并通知職工簽收。處理決定書內容包括:
(一)職工姓名及身份證號;
(二)違反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理決定及生效時間;
(四)異議申請途徑和期限;
(五)中心印章及做出決定的日期。
第七條 職工逾期未到場簽收處理決定書或拒絕簽收處理決定書的,由提取業務管理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將處理決定書相關內容通過成都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對外公告。
第八條 職工對處理決定存在異議的,可在簽收處理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在成都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公告之日起3日內向成都公積金中心書面提出異議申請。成都公積金中心將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對申請事項組織核查,并將核查結果書面告知職工。異議申請核查期間不影響相關處理決定實施。
第三章 處理規定
第九條 對職工騙提套取行為處理包括以下內容:
(一)不良行為登記;
(二)退回騙提套取資金。
第十條 不良行為登記指成都公積金中心將騙提套取職工個人信息及騙提套取行為記入中心業務管理系統。
納入不良行為登記后,成都公積金中心暫停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住房公積金業務功能以及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業務辦理資格;暫停受理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不包括離退休提取,死亡提取業務)、轉移和貸款業務辦理申請,并將職工騙提套取信息報送其工作單位及征信管理部門。職工屬于黨政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同時報送其所在單位紀檢部門。
第十一條 退回騙提套取資金指成都公積金中心要求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退還套取資金。退回資金時間應在職工簽收處理決定書或處理決定書在成都公積金中心門戶網站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
第十二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協助職工騙提套取的單位,成都公積金中心將通過門戶網站、互聯網對外公布,并做以下處理:
(一)屬于勞務派遣機構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向我市勞務派遣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二)屬于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住房委托代理銷售、中介機構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向我市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信息。
第十三條 職工未按成都公積金中心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全額退還騙提套取資金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在退回資金期限屆滿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資金。
第四章 處理終止
第十四條 滿足以下條件之一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刪除職工不良行為登記信息:
(一)登記時間滿5年;
(二)職工全額退回騙提套取資金;
(三)成都公積金中心已追回騙提套取資金。
第十五條 職工異議申請經確認屬實,排除職工騙提套取行為的,相關處理予以撤銷。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成都公積金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2年,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執行。
延伸閱讀:成都住房公積金騙提套取行為處理辦法解讀
如何認定 聯系單位核實
在調查核實程序階段,《辦法》明確了對騙提套取行為的核實認定程序,發現繳存職工涉嫌利用虛假資料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的,由成都公積金中心業務審核部門對繳存職工進行問詢調查,填寫問詢筆錄,并收集、留存相關材料。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問詢筆錄和相關材料,聯系房管、當事人所在單位等相關單位進行真實性核實。通過調查核實,繳存職工存在騙提套取行為的,成都公積金中心根據調查情況出具調查情況通知書并通知繳存職工在7個工作日內簽收。
如何處理 納入“不良行為”
“不良行為登記”指成都公積金中心將騙提套取職工個人信息及騙提套取行為記入成都公積金中心業務管理系統。納入不良行為登記后,成都公積金中心暫停騙提套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聯名卡住房公積金業務功能以及住房公積金委托提取、全域提取業務辦理資格;暫停受理騙提套取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不包括離退休提取,死亡提取業務)和貸款業務辦理申請,并將騙提套取職工騙提套取信息報送其工作單位及征信管理部門。
“追回騙提套取資金”,指成都公積金中心要求騙提套取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退還套取資金,未按此要求退還的,成都公積金中心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采取法律手段追回資金。
如何刪除? 登記滿5年后
同時,《辦法》還專門針對“內鬼”給出了處理規定:成都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幫助繳存職工騙提套取住房公積金或不按規定處理,侵害繳存職工或單位合法權益的,按相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騙提套取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繳存職工不良行為登記后,信息可否刪除?《辦法》對此有明確規定,針對“繳存職工收到處理決定書10個工作日內主動全額退回騙提套取資金滿6個月的;繳存職工未按規定全額退回騙提套取資金,成都公積金中心全額追回騙提套取資金后滿1年的;不良行為登記時間滿5年的”這三種情況,中心在滿足條件之日起的7個工作日內刪除繳存職工不良行為登記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