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分配機制轉換,加快城鎮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以下是yjbys社保網準備的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歡迎參考借鑒!
浙江省《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者的合法權益,促進住房分配機制轉換,加快城鎮住房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及相關的管理、監督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的住房公積金,是指職工及其所在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的一種長期住房儲金。
職工個人繳存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工資性質,歸職工個人所有。
第四條 在本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企業(以下統稱單位)工作的職工和職工所在單位均應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
前款所稱企業,是指國有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和在城鎮的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企業、合伙企業、私營企業。前款所稱職工,不包括離退休職工、合同試用期內的職工和外籍職工。
第五條 住房公積金按規定用于職工住房的消費和職工住房建設資金的融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 對住房公積金實行統一管理、專戶存儲、專項使用、安全運作、嚴格監督的原則。
第七條 單位和職工均有按照本條例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義務,并享有本條例規定的權利。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的住房委員會,是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領導決策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住房公積金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
(二)審批住房公積金的年度歸集和使用計劃;
(三)審定住房公積金的年度預算、決算;
(四)負責有關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協調工作;
(五)管理和監督同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
(六)同級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相關職責。
各級住房委員會設辦公室,具體負責住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并承辦對同級管理中心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九條 管理中心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設立,是依法管理住房公積金的、非盈利性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和核算;
(二)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歸集、使用計劃;
(三)編制住房公積金的預算、決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申請;
(五)監督、檢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情況;
(六)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增值;
(七)行使本條例賦予的行政處罰職能;
(八)執行同級住房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住房公積金的信貸業務,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國家規定確定的銀行(以下簡稱受托銀行)辦理。管理中心經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授權,與受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 住房公積金的繳存
第十一條 單位必須按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新設立單位必須自批準設立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設立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
單位錄用職工,必須自正式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以上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十二條 單位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形或者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自上述情形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或者注銷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包括職工調動、辭職、解聘、辭退、開除等,應當自終止勞動關系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的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職工被重新錄用時,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正式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轉移或者啟封手續。
第十三條 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市(縣)可以按省規定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第十四條 職工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職工個人可以免繳住房公積金。職工所在單位仍應按照規定比例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十五條 住房公積金按月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在其每月工資收入中代扣。單位為職工繳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在發放工資之日起五日內向管理中心繳存。管理中心應當于收到住房公積金當日計入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住房公積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約委托收款結算方式歸集。單位逾期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應繳存金額千分之一的滯納金。
單位應當對住房公積金單獨建帳,及時登錄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等情況。
第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自管理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計息,按年結算。每年6月30日為結息日,結息后本息自動轉存。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按國家金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規定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基數;職工按本條例規定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本息,免繳個人所得稅。
第十八條 企業因嚴重虧損等原因繳存住房公積金有困難的,經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并經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委員會批準后,可以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待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再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企業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需要繼續緩繳的,應當重新辦理申請手續。
第十九條 企業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欠繳的住房公積金列入第一清償順序優先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