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公積金貸款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支持城鎮職工居民住房消費,提高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益,進一步規范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有效防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0號)、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2號)、《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銀發[1998]190號)、《甘肅省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甘房改辦發[2000]08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省屬及中央在蘭單位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指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發放給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定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專項貸款。
第三條住房公積金貸款金融業務由甘肅省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省中心)委托商業銀行(以下稱受委托銀行)辦理。省中心應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或協議,明確雙方權利與義務。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業務,須接受省中心的監督管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省中心承擔。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涉及國家住房及利率政策的各項規
定,隨國家政策的調整而做相應的調整。
第二章貸款對象和條件
第五條按時、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普通自住住房時,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六條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須為正常狀態;
1.住房公積金至少應繳存至申請貸款前2個月;
2.轉入省中心的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轉移手續并正常繳存1個月(含)以上,原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正常繳存6個月(含)以上住房公積金的證明,可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3.借款人在外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須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年(含)以上,且住房公積金至少應繳存至申請貸款前1個月,由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出具《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及貸款情況證明》。
二、個人信用良好,具有有效身份證件,穩定的職業和收入,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合同、協議或者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四、借款人及配偶沒有公積金個貸債務及其他影響貸款償還能力的債務;
五、以共有房產申請貸款的,其房屋共有權人須為借款人配偶或借款人直系血親;
六、提供省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
七、借款人在蘭購房需符合蘭州市房地產政策;
九、省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借款人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具備本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商品房期房按揭貸款:樓盤項目須取得蘭州地區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附圖),首付資金不低于總房款的30%,申請貸款以購房合同簽定一年以內為有效期。
二、經濟適用房期房按揭貸款:樓盤項目須取得蘭州地區房地產管理部門頒發的經濟適用房銷(預)售許可證(附圖),首付資金不低于總房款的20%,申請貸款以購房合同簽定兩年以內為有效期。
三、單位自建房或團購房貸款:樓盤項目須取得立項批復、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以上加蓋單位公章),并在省中心辦理了備案及項目準入手續,首付資金不低于總房款的20%,申請貸款以購房合同簽定兩年以內為有效期。
四、“二手房”貸款:房屋交易過戶前申請貸款的,發放貸款前所購住房須辦理完過戶手續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房屋交易過戶后申請貸款的,申請貸款時所購住房已辦理完過戶手續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申請貸款以產權過戶兩年以內為有效期。
五、其他房產抵押購房貸款:借款人有真實有效的購房合同(協議)或《房屋所有權證》(異地購房貸款的,須通過購房所在地合同備案機構的查詢網址或固定電話,《房屋所有權證》發證機構的查詢網址或固定電話,當地稅務部門的發票查詢網址或固定電話,對購房行為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后方可申請辦理),但所購房屋不具備在蘭州地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能夠提供蘭州地區的房產做抵押。申請貸款以購房合同(協議)簽定或產權過戶一年以內為有效期。
六、申請“二手房”貸款、其他房產抵押購房貸款及“商轉公”貸款所提供抵押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應產權明晰,符合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規定的市場流通條件。如房屋為磚混結構且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過二十年或列入拆遷范圍的住房,則不予受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七、商轉公貸款:已辦理的商業銀行貸款須是商業個人住房貸款,所購房屋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且正常歸還貸款一年以上,無連續逾期30天或累計逾期三期以上的還貸記錄。
第八條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借款人存在以下信用不良情況的,原則上不予貸款:
一、貸款當前存在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有為他人擔保行為的;
二、貸款當前存在逾期未還記錄;
三、銀行準貸記卡、貸記卡最近12個月內存在6期以上逾期還款記錄(不含卡費、年費);
四、單筆貸款存在連續逾期歸還本息超過3期記錄或累計逾期歸還本息超過6期記錄;
五、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訴的記錄。
第三章貸款利率、期限和額度
第九條利率
一、按照國家公布的同期公積金貸款利率執行。
二、當國家利率調整時,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實行合同利率不作調整;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且在調整日前已發放的貸款,年內不作調整,次年1月1日開始按相應利率檔次執行。
三、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計收罰息的,罰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載明利率上浮30%-50%執行;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計收罰息的,罰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載明利率上浮50%-100%執行。
第十條期限
一、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且不長于借款人自申請貸款之日起至國家法定離、退休年齡后五年,職工離退休后不得申請貸款;
二、申請辦理二手房貸款、其他房產抵押購房貸款、商業銀行“二手房”個人住房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如借款人所提供的房產為磚混結構且房齡未超過20年,則貸款期限加房齡不得超過30年;
三、用憑證式國債質押的,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憑證式國債的到期日。若用不同期限的多張憑證式國債作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
四、個人住房貸款期限原則不采用1年期。
第十一條額度
一、貸款最高額度分別為單身職工40萬元,雙職工50萬元;
二、商品房期房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總房款的70%;
三、經濟適用房、單位自建房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總房款的80%;
四、二手房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評估價的70%;
五、商轉公貸款不得超出購買自住住房總金額(或評估金額)的70%且不得超出申請“商轉公貸款”時的銀行貸款余額;
六、其他房產抵押購房貸款最高貸款額度不超過購房款的70%且不能超過抵押物評估價的70%;
七、拆遷安置戶在計算可貸款最高限額時,其購房總金額應扣除拆遷安置補償部分金額;
八、以符合條件的有價證券(指財政部發行的憑證式國債、個人定期儲蓄存款存單)作質押,貸款額度最高不得超過質押有價證?票面價值的90%;
九、貸款額度不超過首付款后的剩余房款;
十、貸款的月還款本息不得超過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收入的50%。
第四章組合貸款
第十二條本細則所稱組合貸款,是指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足以支付購房款時,其不足部分向省中心受委托銀行申請配套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兩種貸款之總稱。
第十三條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應首先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申請組合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關規定和商業銀行有關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規定。
第十四條申請組合貸款,應在省中心審核同意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并確定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期限后,受委托銀行按規定相應配套發放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組合貸款的發生日必須為同一天。
第十五條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部分的資金來源是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委托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的資金來源是商業銀行的信貸資金。
第十六條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的額度,不得超過本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
第十七條組合貸款的利率,分別執行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利率和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利率。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與受委托銀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應當一致。
第十八條借款人按規定申請組合貸款時,應當辦理貸款抵押、質押或保證手續,手續必須符合本細則和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要求。
第十九條省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分別對組合貸款中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和受委托銀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進行管理。
第二十條組合貸款的貸款人是省中心和省中心經辦政策性住房信貸委托業務的商業銀行,發放組合貸款必須為同一銀行,借貸雙方必須簽定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合同。組合貸款的借款合同必須約定住房資金管理中心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發放的商業銀行為該組合貸款的共同受益人,各按兩種貸款在組合貸款中的比例受益。
第二十一條商業銀行經辦政策性住房信貸委托業務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應單獨立帳,獨立核算。商業銀行接受經辦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業務,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負有審核、催收貸款的責任,不承擔貸款風險。組合貸款出現風險應按兩種貸款的構成比例分割。
第二十二條辦理組合貸款的商業銀行對兩種貸款實行分帳管理、分別核算,在每月收到貸款金額本息后,按約定的時間,將其中應還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分別劃轉各自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