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了《關于調整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上、下限的通知》,最新的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上限為15507元/月,下限一類區(主城四區及呈貢、安寧和嵩明)為1570元/月。
此次調整是根據最新昆明城鎮職工收入標準做出的。根據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3倍。昆明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高于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2015年昆明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 62033.00元,月平均工資為5169.00元,月平均工資的3倍為15507.00元。
同時,昆明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昆明市最低工資標準,2015年昆明市最低工資標準為:一類區為1570元/月,適用于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和安寧市、嵩明縣;二類區為1400元/月,適用于昆明市所轄其他各縣及東川區。
按照通知,繳存基數上、下限調整后,本通知下發前少繳的單位可進行補繳。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關于調整昆明市住房公積金
繳存工資基數上、下限的通知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建金管〔2005〕5號)文件精神及《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將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繳存工資基數上、下限進行調整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存工資基數上限
根據昆明市統計局提供的數據,2015年昆明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2,033.00元,月平均工資為5,169.00元,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為15,507.00元。
根據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建金管〔2005〕5號文件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所在地的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3倍;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文件規定,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最高不得高于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倍。因此,單位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基數上線為15,507.00元/月,凡月工資收入超過15,507.00元的職工,按 15,507.00元的工資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月工資收入低于15,507.00元的職工,按實際工資收入作為工資基數繳存住房公積金。
昆明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比例仍然為12%。職工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月繳存工資基數×繳存比例。
二、繳存工資基數下限
按照《實施細則》的規定,昆明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我市最低工資標準,根據云南省社保部門提供的數據,2015年昆明市最低工資標準為:一類區為1,570.00元/月,適用于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官渡區、呈貢區和安寧市、嵩明縣;二類區為1,400.00元/月,適用于昆明市所轄其他各縣及東川區。因此,,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工資基數下限分別為:一類區為1,570.00元/月,二類區為1,400.00 元/月。
三、繳存工資基數上、下限調整相關事宜
(一)此次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下限調整的執行期間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繳存基數上、下限調整后,本通知下發前,少繳的單位,可進行補繳;
(三)嚴格執行繳存基數上、下限規定,既不得高于繳存基數上限,也不得低于繳存基數下限。
昆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