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一家公司的員工。公司對全體員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都是按照員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0%計算。可近日公司未經我們同意,也未經過員工大 會或代表會議討論,就宣布因為生產效益嚴重下滑,決定將每位員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降低至5%,繳存基數仍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請問,公司有權私自降 低員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嗎?就這個問題,小編精心收集了一些資料,希望能幫到大家。
住房公積金是指單位及其在職職工共同繳存的職工長期住房儲金。它有兩部分來源,一部分是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是職工個人繳存。
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16條、第18條分別規定:“職工住房 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額為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有條件的城市,可以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具體繳存比例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擬訂,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鑒于住房公積金是單位向勞動者提供的購房資助, 只要沒有低于5%的繳存比例,單位有權根據自身實際情況自主調整。只有在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的情況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才
可以責令 單位限期繳存。因此,你公司的做法并無不妥:一方面,其降低繳存比例,雖然未經你們同意,也未經過員工大會或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但源于生產效益嚴重下滑, 導致資金周轉出現困難,屬于行使自主權的范圍之列。另一方面,員工的繳存基數并沒有發生改變,5%的繳存比例也沒有低于法定的限額。因此,公司的做法并無不當。
延伸知識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2011年10月,住建部正在聯合各個部門,研究修訂公積金條例工作中,放開個人提取公積金用于支付住房租金的規定。2013年部分城市出臺辦法,允許患有重大疾病的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提取公積金救急。
10月,三部門發文,取消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2015年1月,三部門發文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的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不需提供完稅證明和租賃合同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