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公布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針對公積金繳存懸殊、資金沉淀、使用不便等多方面問題,將進行修訂和調整。在公積金提取條件方面,修訂后的條例指出,除了原來的購房、支付房貸外,租房、裝修、支付物業費等住房類消費,也可以使用住房公積金。
浙江省公積金、杭州市公積金可用于哪些住房類消費?昨日,觀察員從省、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浙江省、杭州市)了解到,目前買房、還貸、租房這三種住房類消費可提取公積金。
目前三種住房類消費可提取公積金
省、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介紹,目前有三種住房類消費可提取公積金,分別是: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2.償還產權自有的住房貸款本息;3.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含主城區、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無自有產權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備注:浙江省、杭州市對提取類別的規定大同小異,文中主要以杭州市公積金中心為例。)
據了解,杭州市住房公積金中心推行買房、還貸和租房提取公積金政策已久。今年年初,在國家放寬提取政策的要求下,更是對租房提取政策進行了優化。
原規定:租住私房,需提供身份證、租賃合同和房租發票(地稅部門開具),非本地戶籍職工同時提供有效居住證(或暫住證);租住公房,需提供租賃憑證及租金收據(房管部門開具)。
新規定調整為:租住私房,提供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地的無房證明(注:無房證明的區域范圍須包括主城區、蕭山區、余杭區);租住公房,提供公租房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憑證。
裝修、物業費等消費類別 暫未有相關提取政策
與國務院公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修訂送審稿)》相比,省、市公積金的提取,已適用于購房、支付房貸和租房等用途,但裝修、支付物業費等住房類消費,暫時還無法提取。
“目前國家公布的只是意見稿,等政策真正落地實施,肯定需要一段時間。在沒有接到相關政策通知的情況下,公積金的提取,只適用于規定的現有類別。”省、市住房公積金中心工作人員表達了相似看法。
現有的幾種方式提取公積金,應該提供哪些材料?又能提取多少額度呢?
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為例,根據不同情況,需要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也不盡相同。譬如,購買商品(經濟適用)房,需提供買賣合同及購房發票;購買二手房(存量房),需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及契稅完稅憑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需提供房屋所在地政府部門批準的建房許可證明(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村鎮規劃建設許可證、農村村民建房呈報表、農村村民建房批準書)及購買材料的憑證。
如果是償還貸款本息的,需提供購房合同、借款擔保合同和銀行出具的還款明細或貸款結清憑證。
在提取額度方面,當個人賬戶余額超過提取金額的,按實際支出數提取;反之,按賬戶余額數提取。
租房提取額度比較明確。租住私房,最高提取額度為每戶1000元/月,按夫妻雙方確定為每人500元/月;單身職工最高提取額度為每人500元/月,每年提取一次;租住公房,按照實際房租支出提取本人及配偶個人賬戶內的余額。
(省、市公積金提取條件、方式、額度等相關信息,請登錄浙江省、杭州市公積金中心官方網站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