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發布了《關于提高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最高限額的通知》,決定將我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最高限額由60萬元提高到80萬元,貸款最長年限仍執行30年。
包頭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持續推出多項住房公積金利民新政
為貫徹落實住建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提高我市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在改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條件、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方面的重要作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挖掘住房公積金潛力,近期出臺了多項住房公積金便民新政,最大限度滿足繳存職工購房需求。
一是住房公積金貸款限額提高至80萬元,年限30年。
二是申請住房公積金提取、貸款的職工家庭范圍擴大為夫妻雙方及同戶籍子女。
三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期限為:
1、持《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效期自《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期間不超過兩年。
2、持《房屋所有權證》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期間不超過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效期自批準開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期間不超過兩年。
4、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有效期自提前全部償清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之日起至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日止,期間不超過兩年。
四是執行國家異地貸款政策。職工或配偶戶籍在我市,在其他城市就業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我市購買自住住房的,可持就業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向我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五是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期限視情況分別為:
1、持《包頭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期自《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開具之日起至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止,期間不超過兩年。
2、持《房屋所有權證》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期自《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之日起至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止,期間不超過一年。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期自批準開工文件取得之日起至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之日止,期間不超過兩年。
六是職工還清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本息兩年之內及辦理商業銀行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兩年之內,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
七是戶口遷出中心管轄范圍(包括出境定居)的,職工提供原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或定居地出具的定居證明后,允許職工提取其住房公積金內的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該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