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理州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和提取條件需要哪些材料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住房城鄉建設部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15〕98號)、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有關部委文件精神促進房地產業平穩健康發展的通知》(云政辦發〔2015〕25號)文要求,經大理州住房公積金第三屆管理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研究,同意部分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現通知如下:
一、繳存職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20%。
認定依據為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個人信用報告、商品房購銷合同、首付款發票(收據)、二手房買賣合同、契稅完稅發票,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二、對擁有1套住房并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30%,并執行首套房的貸款利率。
認定依據為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個人信用報告、銀行出具的原貸款結清證明、商品房購銷合同、首付款發票(收據)、二手房買賣合同、契稅完稅發票,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
三、對擁有1套住房并未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繳存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購買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為40%。
認定依據為房管部門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個人信用報告、銀行出具的原貸款余額情況、商品房購銷合同、首付款發票(收據)、二手房買賣合同、契稅完稅發票,貸款額度不超過抵押物價值的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