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公布住房公積金提取細則4月1日起施行
1月13日,記者從西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將于4月1日起施行。新的細則中規定,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及退休、出境定居、租賃房屋等12種情況均可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
據悉,為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根據《西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西安市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本細則自4月1日起施行,原《西安市住房公積金四個實施細則》(西房金發〔2008〕23號)中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暫行)》廢止。
相比較2008年出臺的《西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實施細則(暫行)》,該版《細則》雖然可提取公積金的12種情況并沒有變化,但在具體的申請對象上進一步擴容,其中償還房貸、房租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15%者、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三種情況的申請對象由之前的職工本人擴容到職工本人及其配偶;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這兩種情況則由職工本人擴容至購房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職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
細則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并能按規定提供合法、有效證明的職工,可申請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金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購房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四)出境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五)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六)租賃本市住房,支付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15%以上部分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七)正在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享受低保職工可以提取; (八)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可以提取; (九)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十)連續失業兩年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地區最低工資收入,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職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