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江門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江門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1)持有有效的身份證件,且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已在貸款申請前6個月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處于正常繳存狀態;
(3)有購房合同;
(4)已按規定的比例交納首期購房款;
(5)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擔保;
(6)具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7)借款申請人(含共同申請人,下同)和購房合同中的購房人一致;
(8)借款申請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請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沒有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二、江門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自住住房;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四)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
(五)既有住宅增設電梯;
(六)直系親屬首次購買普通住房;
(七)退休或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八)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九)出境定居;
(十)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個人賬戶封存滿6個月以上;
(十一)本人或直系親屬患有列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特定病種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十二)享受我市城鄉居民社會最低生活保障;
(十三)發生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十四)其他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的。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四條(一)至(五)項條件,本人及配偶均可申請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后,可提取金額等于或超過賬戶余額的,提取時可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賬戶。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