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懷化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懷化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1)連續足額按月繳交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并計算;
(2)具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一定比例的首期付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國家、省、市規定的比例;
(3)信用良好,借款人或配偶信用報告中逾期連續不得超過3次,累計不得超過6次。(個人助學貸款和信用卡年費逾期超過以上標準的可根據調查情況酌情確定);
(4)具有較穩定的經濟收入,并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應償還的貸款本息與家庭月收入之比不超過50%。有其他貸款與債務的也應包含在償還貸款本息內;
(5)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證明文件,購買現房的申請貸款時間自房屋產權證發證之日起不得超過2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申請貸款時間自審批之日起不超過2年;
(6)購商品房的須以所購房屋作為抵押物,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提供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認可的門面、住房作為抵押物或質押物;
(7)借款人及配偶無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或原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已結清;
(8)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購房又無住房的,可以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先提后貸業務,但提取和貸款總金額不得超過購房總價款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實際支出。
二、懷化公積金提取條件
繳存人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及直系親屬住房公積金賬戶內部分余額,辦理非銷戶提取。
(一)購買、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且工程費用占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金額的;
(三)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四)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用于自住的;
(五)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六)本人或直系親屬患重大疾病(費用達到當地醫保部門確定的大病醫療標準)而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七)因遇到重大自然災害或人力不可抗拒的突發事件而造成家庭生活居住嚴重困難的。
繳存人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情形之一,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如有尚未還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的賬戶余額應先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還清貸款后方可辦理其他情形的提取手續。
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本息余額并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一)離、退休提取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繳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的,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
(五)繳存人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六)被單位開除或服刑的;
(七)進城務工人員、自由職業者不再繼續繳存的;
(八)個體工商戶不再繼續繳存或年齡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
繳存人符合上述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情形之一,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如有尚未還清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其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應先用于償還貸款本息,還清貸款后方可辦理銷戶提取手續。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