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株洲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株洲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自開戶之日起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按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不低于5%且賬戶狀態正常;
(二)購買住房自付資金(首付)不低于管理中心適時的規定要求;
(三)借款人必須是預售商品房備案人或貸款房屋的產權人,共有產權人僅限配偶、父母、子女,并具有有效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產權雖注明為獨有的借款人其配偶也必須作為共同借款人;
(四)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共有產權人信用狀況良好;
(五)在株洲行政區域內購買自住住房,其購房合同不超過2年(以合同備案時間為準),不動產權證書不超過1年;購買非成套住宅(非二手房且層高不超過3.5m)的須為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標注2個以上(含2個)房號的,僅限1個房號的房屋面積確定貸款;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有批文(國土、規劃、施工等批文)不得超過2年,且借款人或配偶須有一方戶籍在住房所在地,工程建設必須主體封頂;
(七)具有穩定的收入和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月還款額(含其他債務)不得超過家庭收入的50%,共同借款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還款額不得超過借款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工資基數;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收入以住房公積金的月繳存工資基數認定。共同借款人未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其固定收入只認定銀行流水單中明確為“工資”或“代發”的部分;
(八)同意管理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并認可貸款合同條款的約定。
二、株洲公積金提取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本息余額。
(一)退休或已滿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繳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出境定居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繳存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部分余額。
(一)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且失業滿2年的;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四)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五)無房戶支付房租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調離本市行政區域的,須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銷戶轉移;
(二)職工及配偶存在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得申請除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以外的其他類型提取;
(三)職工家庭因2套自住住房使用過(含提取、貸款)住房公積金的;
(四)職工提取公積金用于購(建)房超過3次的,包括購(建)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償還同一套住房的商業貸款和異地公積金貸款到結清為止只計1次);
(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商業用房、商住兩用房、套內面積大于180平方米或層高高于3.5米的商品房及償還上述房屋貸款本息的;
(六)以贈予、繼承、分割、合并、交換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權的;
(七)住房公積金賬戶已辦理異地貸款凍結(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除外)、司法凍結、記入管理中心黑名單的;
(八)在湖南省行政區域以外異地購(建)房及償還其房屋商業銀行住房貸款本息的;
(九)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顚S,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