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鄂州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鄂州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1、凡在鄂州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立公積金賬戶并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在購買住房時,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2、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有穩定職業和收入,無不良信用記錄,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3、職工及其所在單位公積金的欠繳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
4、有合法房屋產權作為抵押,有足夠代償還能力的單位、個人作為保證人;進行抵押的房產須中心認可同意;
5、具有合法有效的購買自住住房的證明材料(購房合同)和首付不低于購房款30%的付款憑證;
6、借款人姓名與公積金繳存人姓名必須一致,借款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的合法房產可作為公積金住房貸款時的抵押物;
7、購買住房一年以內,現房以房產證發證日期為準;期房以簽訂購房備案合同日期為準;
8、實行異地繳存公積金互認互貸。
華律網提示:鄂州公積金貸款條件有哪些?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在購買住房時,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除此以外,滿足上述其他條件的職工也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二、鄂州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本市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出資為擁有所有權的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
(五)離休、退休的;
(六)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封存滿六個月的;;
(七)出境定居的;
(八)在崗職工死亡的或被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
(九)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二)(三)(四)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賬戶必須為正常繳存狀態,其公積金未欠繳4個月及以上,配偶可同時申請提取其住房公積金。
職工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五)(六)(七)(八)項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賬戶必須為封存狀態,提取后職工個人賬戶同時注銷。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依規凍結、限制的;
(二)職工及配偶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貸款尚未結清,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之外的事由提取的;
(三)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別墅、商業用房、商住兩用房、公寓等非普通住宅及償還其房屋貸款本息的(房屋用途或性質,按購房合同或《不動產權證書》顯示的信息為準);
(四)以贈與、繼承、分割、婚姻約定、合并、交換等非購買方式取得自住房所有權的;
(五)職工及配偶在長江中游城市群以外非戶籍地、非工作地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償還其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配偶在婚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七)職工與他人(非配偶、非未成年子女)共有產權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