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泰安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泰安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泰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穩定的職業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及所在單位已與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截止申請貸款時已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已連續3個月以上沒有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不能申請公積金貸款。
5、申請人必須是購買自住住房,且用地性質為出讓住宅用地,須具有符合法律規定的購房合同。
6、申請人同意以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房產作抵押,或以有價證券作為質押,或以保證人、擔保公司作連帶責任保證。
7、購買自住現房、期房、二手房、經濟適用房的申請人,首付款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的30%,其中:購買90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購買拆遷房的申請人,首期付款不低于拆遷合同差額價款的30%。
二、泰安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規定提取個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簡稱自有住房);
(二)償還購買自有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在本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商品房、公共租賃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業管理費的;
(五)支付物業費的;
(六)失業或者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兩年以上,且男性年滿 50 周歲、女性年滿 45 周歲的;
(七)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
(八)出國(境)定居的;
(九)正式退休的;
(十)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二)住房公積金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