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濰坊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濰坊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借款人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①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②借款人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③借款人及配偶個人信用良好;
④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⑤以借款人名義購買普通自住住房
⑥購房首付款符合規定比例
⑦借款人及配偶名下無未結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或逾期貸款。
二、濰坊公積金提取條件
1.購買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4.租賃自住住房的;
5.職工及其配偶和子女、雙方父母(以下簡稱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療,個人負擔醫療費在3萬元以上的;
6.納入民政部門臨時困難救助范圍的;
7.享受濰坊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既有多層住宅增設電梯的;
9.退休(含提前退休)的;
10.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管委會確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第1-8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提取后其賬戶余額最低不得低于一元;符合第1、5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及家庭成員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后其賬戶余額最低不得低于一元。
符合第9-11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以提取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可用余額,同時注銷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
繳存職工可用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可用資金余額同時辦理以上情形中的一項提取或多項提取業務。
申請自動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本人或配偶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應根據《濰坊市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自動提取還貸暫行規定》的要求辦理。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